税基式纳税筹划——存货计价纳税筹划(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4:42:08 259 人看过

应纳税额是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得出来的,故要想降低纳税额,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减少税基。由于流转税的税基是全部销售额或营业额,降低税基相对难以操作,所以税基式纳税筹划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方面。所得税的税基即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等支出

由于收入总额的弹性比较小,故纳税筹划降低税基是在会计处理遵守会计各项制度和准则的前提下,增大成本支出和费用的摊销。常见的筹划技术有以下几种:

一、存货计价纳税筹划

(一)存货计价的方法类别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前它们被通称为材料。企业的材料是物资生产过程的劳动对象,在生产过程中有的被人们用来加工,构成产品的主体部分。材料与作为劳动资料的固定资产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

材料经过一个生产周期,就要全部消耗掉,或者改变其原有的实物形态,或者作为生产产品的条件被消耗掉;同时,它的价值也随着实物的消耗,一次全部地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产品销售以后,它的价值也是一次全部地得到补偿。而固定资产则是经过比较长时间的磨损逐步地转移到新的商品中去,其价值补偿与实物补偿在时间上是不一致的。

在企业中,材料资金是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费用在产品成本中占有很大比例。又由于材料种类繁多,变动频繁,因此,材料核算在会计核算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它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由于企业购进材料是分期分批的,故材料价格的变动势必影响到产品成本的变化,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并最终会对企业纳税情况产生较大影响。

在任何一个会计期间,多次购入的材料总会具有不同的价格;企业制造的不同批别或在不同期间制定的产品,也总会有不同的制造成本。这些商品陆续出售(或材料陆续被领用)时,应该按什么价格计价?如果对购入或制成入库的商品能确定哪一些已经出售,哪一些还存放在库房之中,也就是说,如果能辨认实际的货物流动的话,那就能按它们购入时的不同价格或入库时的不同制造成本分别计价。在这种情况下,成本将建立在实际的货物流动基础上。但除少数情况外,这往往是难以办到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把存货的流动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而这种假设则往往是与实际的货物流动很不一致的。

在会计惯例中有几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除在少数情况下可以采用具体辨认法外,通常的存货计价方法则有: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

1.具体辨认法

只有那些具有可识别的特征而且数量不多,单位价格又相当高的商品,如大型元器件、汽车和重型设备、珠宝和其他贵重饰物等,在存货计价中采用具体辨认法才是适合的。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以数量为权数计算每种材料的实际平均单位单价,作为日常发料凭证的计价依据。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月末计算一次平均单价,即以月初库存材料实际单价与本月收入材料实际单价之和除以月初库存材料数量与本月收入材料数量之和,求得材料平均单位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平均单价=(月初结存材料实际单价+本月收入材料材料实际单价)/(月初结存材料数量+本月收入材料数量)

发出财料的实际成本=材料平均单价×发出材料数量

3.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收进一次材料就计算一次平均单位价格,作为日常发料统计的计价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平均单价=(以前结余材料的实际成本+本期收入材料的实际成本)/(以前结余材料的数量+本批收入材料的数量)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平均单价×本批收入材料的数量

4.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购进的材料先发出为假定前提,每次发出材料的实际单价要按库存材料中最先购买的那批材料的实际单价计价。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分清所购每批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出材料时,除逐笔登记发出数量外,还要登记金额,并给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

5.后进先出法

应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将得出与先进先出计价法相反的结果。月末存货将按较早的购价计价,而发售商品的成本则是按最近的购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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