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5:50:12 288 人看过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制度完全承袭的是英国的做法,强调自律管理,通过自律性规则——《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来实现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的规制。它对公司收购规范作用的发挥,是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所获得执行权力的。除此之外,香港立法局颁布的《内幕交易条例》、《投资者保护条例》也涉及到了一些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但仅仅是些零星的规定。

我国内地证券市场发展的起步较晚,与之相关的立法也比较滞后。目前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范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的第四章,该章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就《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和《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以期尽快完善《证券法》。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1、公平待遇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根本性原则,其它原则都是在此原则基础上的阐释和具体化。《守则》的第一条就规定了此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整个《守则》的始终。《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一章中并未对此原则做出明确规定。虽然从具体条文中可以体会出该原则的要求,例如第83条、84条、85条规定的收购要约必须向要约人以外的所有股东公开。第88条规定的要约有效期内不能以要约以外的任何条件和形式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但是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项基本原则,立法中应予明确,以明确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原则。

2、强制收购原则

强制收购原则是对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救济,强制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便产生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强制收购原则的目的同样也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障股东获得公平待遇。《证券法》也吸收了《守则》中对股东公平原则救济的方法,确立了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证券法》第81条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持股界限为30%,但是在这里《证券法》并没有将股东的投票权和股份进行区分,而笼统的规定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收购的价格,《证券法》抛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类似于《守则》规定的收购价格,而完全由当事人判断决定,虽然体现了对收购人的自主权的尊重,但却不利于保证小股东获得公平的待遇。

3、信息公开原则

收购过程信息公开原则是证券市场公开化原则的发展和具体化,对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公开原则主要体现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大量持股披露制度、要约公告制度和目标公司或第三人的信息公开制度。《守则》对此项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证券法》第79条和第80条也分别对大量持股比例及期限、持股变动披露以及大量持股披露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大量持股披露的起点各国规定有所不同。英国为3%,美国为5%,在香港也有提议将10%降为5%,但降低披露起点会给公司管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增加收购者的成本。我国《证券法》则基于减少成本,便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考虑,将《股票条例》曾规定的2%改为5%。

要约收购的报告书是广大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保有或卖出股份)的主要依据。因此法律对收购报告书信息公开的要求更为严格。《证券法》第82条规定了要约公布具体包含的内容,迈出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大步,但其内容规定中没有包含对财务信息公布的要求,也没有独立财务顾问的概念,不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也不利于防止双方公司勾结,更不利于防止对小股东进行欺骗事件的发生。

目标公司经营及第三人的信息公开制度在于使股东的投资决策有较为可靠的依据,减少投资盲目性,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得逃避应尽义务,隐瞒其利益冲突。《证券法》目前尚缺乏有关此方面制度的规定,实践中难免出现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问题,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亟待立法的完善。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程序和规则

(一)要约的提出及公告

《守则》规定要约应首先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或顾问做出,然后才向公众公布,董事会有权要求要约人做出能完全履行其要约的保证。在公布要约之前,必须绝对保密,防止泄漏。如果泄漏发生,必须立即公布要约。如果防止泄漏困难,也必须公布要约。如果目标公司成为投资及投机活动的对象,要约也必须立即公布。《证券法》规定,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15天后方可公告收购要约。至于在何种情况下,要约人必须公布要约,除了持有30%的股份,要继续进行收购的,必须做出强制要约的规定外,《证券法》并没有对其它情况做出详细规定,这在实践中不利于防止依流言或内部消息泄漏进行的投机活动,也不利于防止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要约的撤回及变更

《守则》规定,要约一旦公布,就不能撤回,除非撤回要约有正当理由(异常或具有特别性质的情况发生)。一般经济、工业或政治情况的改变,不能作为停止进行已公布要约的理由。要约的撤回必须征得执行人员的同意并进行公告。《证券法》在要约的撤回和变更问题上,虽然也规定了要约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但对于收购要约的变更条件却没有详细规定,只是规定了变更收购要约事项必须事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但总的原则,变更后的收购条件对于已经做出预售意思表示的股东同样适用。

(三)暂停股份买卖及禁止在要约期前或期内进行交易

《守则》规定,如果在要约公布刊登前,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股份有可能在市场仍未得悉有关消息的情况下被买卖,则应慎重考虑,可要求联合交易所批准其股份暂停上市。该条规定在于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防止投机交易及股价出现不正常的波动。《证券法》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但实践中上市公司也可以获得批准暂停其股份上市买卖。《证券法》对于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没有香港规定的详细,有必要借鉴香港的做法,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以更好的防止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活动。

(四)要约的期限和要约期内交易的披露

《守则》规定了要约在寄发后必须有至少21天的承诺期。如果要约附带条件,必须清楚说明要约人可宣布要约成为无条件的最后日期。凡有条件要约成为无条件,也至少应有21天承诺期。《证券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60天,给予要约人在此期限内确定收购期限的自由选择权,但却没有在立法上保证给予受要约股东一个合理的考虑期限。

《守则》规定在要约期内,与收购合并交易有关的所有当事人及其顾问以及任何与他们一致行动的人进行的涉及目标公司证券的交易,必须在进行交易的第二天9时之前披露。此规定在于保证信息公开,保障投资公众能够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及时自主地做出投资判断。《证券法》则对于要约期内进行交易的披露并无任何规定,不利于保证信息的充分公开,也不利于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五)强制要约

《守则》规定,如果对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被取得或受到巩固,通常必须向所有其它股东做出全面要约。《守则》不允许将任何一类权益股本的收购要约宣布为无条件,除非要约人已经取得或有权取得归属于目标公司的超过50%附有投票权的权益股本。《守则》还规定了要约人强制要约的义务经执行人员的授予可以豁免。《证券法》对于强制要约的规定比较简单,仅规定了强制要约的持股界限和强制收购义务可以豁免,但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并没有具体规定,使得该规定在具体实践中无法操作,立法应予以完善。

(六)禁止再做出要约的规定

《守则》规定,如果要约人的收购行动失败,则在要约撤回或失去时效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向目标公司做出要约,或者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份,如果这样会导致要约人产生强制要约的义务。此规定目的在于防止要约人以此为手段对目标公司进行扰乱以及投机活动。《证券法》则规定了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以防止大股东的短期投机或投资行为。对于要约收购失败的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但实践中此问题却无法避免,因此立法亦应对此做出详细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5日 22: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上市公司相关文章
  •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上市收购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实现对某一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在披露收购消息后,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股票价格收购证券市场上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依法发行上市的流通股票。股权收购可满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的需要,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节约交易成本,获得生产要素内部化收益,同时亦可扩大产品链、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以及实现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二、上市收购要注意哪些问题?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可以是事先达成协议的善意并购,也可能是未取得目标公司配合的敌意收购,对此要着重注意。通常情况下,敌意收购方一开始是隐蔽的,准备得当后才突然发难,要求与被收购方进行协商收购。敌意收购主要有以下手法:1.狗熊式拥抱(bearhg),其主要手段为向目标公司施加压力。收购人投书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允诺高价收购该公司股票,并警告董事会以股东利益为重接受报价。董事会出于责任要把信件公布于全体股东,而分散
    2023-03-25
    261人看过
  • 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有何规定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律师补充: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
    2023-05-06
    252人看过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如何操作
    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操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收购,可以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以下简称“要约收购”),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以下简称部分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制作要约收购报告,聘请财务顾问,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上作出提示性公告,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特别提示,经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人未在60日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自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在期限届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告;此后,每30日公告
    2023-05-02
    76人看过
  • 公司上市需要哪些条件,上市优缺点有哪些
    一、公司上市需要哪些条件1、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2、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4、上市公司的住册公司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符合相关标准。二、公司上市的优点有哪些1、得到资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缓解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问题(agencyproblem)。
    2023-06-22
    67人看过
  • 公司被政府收购要哪些条件?
    公司被政府收购通常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3、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收购指收购人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收购方式有以下两种:一种是资产收购,以目标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一种是股权收购,以目标企业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证券法》第七十六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24-04-22
    432人看过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你了解吗?
    1、什么是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称之为全面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的,称之为部分要约。2、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有哪些?(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3、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久?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
    2023-06-09
    204人看过
  •  有哪些常见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
    该段内容介绍了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等合法方式进行收购,并提供了具体的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定义和规定。同时,该段还提到了其他法律方法,如行政分配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和赠与的收购。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等合法方式进行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等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具体如下: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示愿意在要约中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实现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利润和巩固。要约收购可分为强制性要约收购和自愿性要约收购。证券法规定强制性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股东就股票价格和数量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以获得和巩固目标公司的控制权;3
    2023-09-06
    360人看过
  • 收购对方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收购对方公司需要以下条件:1、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收购对方公司的决议;2、收购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一、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有哪些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有第三方收购或大股东回购。一般而言,股权是股东通过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形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奖励公司员工股份;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
    2023-06-21
    119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条件是什么,公司被收购后债务怎么办
    一、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需满足的条件如下:(一)、客体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据此,上市公司收购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我国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股票传统分类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的特殊状况,创设了若干中国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股票与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
    2024-04-12
    500人看过
  •  非公司上市后的收购程序有哪些?
    本文介绍了非上市公司收购流程的改写版本,包括双方协商签署收购意向书、被收购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收购意向、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公司分别签署收购协议等步骤。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合并的相关程序,包括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等。以下是非上市公司收购流程的改写版本,保持意义不变:1.双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收购意向书。2.被收购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并通过收购意向。3.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公司分别签署收购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2023-09-09
    190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收购成功。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购结束后,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50%时,为收购成功,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则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2、收购失败。当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3、公司合并。《证券法》第99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什么?(一)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二)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
    2023-05-06
    377人看过
  • 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公司上市有哪些途径
    一、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上市公司注册上市是每一个公司都梦寐以求的,公司上市以后主要在两方面占据优势,是其他公司不能做的:(一)公司上市以后如果资金不足可以通过股市融资,这是其他没上市的公司所不能比拟的,上市公司在融资方面占据优势!(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要转让出资,普通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只能给其他股东,但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在交易市场上直接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没有限制,转让程序简单。上市公司具备以上优势,那么公司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上市呢?(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四)上市公司的住册公司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五)上市公司财务状
    2023-06-09
    63人看过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收购人要进行要约收购,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标的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股份比例应当在达到30%之前披露。披露程序包括:首先,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不包括法人因公司发行普通股数量减少而持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的情形。自报告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报告作出前,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买卖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份,标的公司增持或者减持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总数2%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标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自报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发布前,(二)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继续购买的,应当公告,依法向上市公司全
    2023-05-07
    209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与合并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关于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和合并时的相关注意事项和关键差异,我们做出以下详细分析:首先,收购与合并的行为主体存在明显差异。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主要参与者为进行合并的多个独立实体,即各个参与合并的公司。另一方面,股权收购则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到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调整。其次,两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亦有所不同。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被合并的公司将会解散,失去自身法人资格并融入合并后的公司实体之中;而在此基础上,股权收购会导致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但目标公司本身并不受到影响,仍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最后,从法律性质角度来看,二者存在显著区别。公司合并必需由合作双方订立合并协议,这是基于平等对话,资源共享的原则达成的共识;在这个过程中,合并后的公司与被合并公司之间应达到良好的协同效应。然而在股权收购的案例中,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密切程度
    2024-08-18
    299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上市公司
    相关咨询
    • 上市公司如何收购非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有哪些程序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0-11
      上市公司如何收购非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有哪些程序?收购方常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这能使收购方得到一个专家独立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收购方律师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收购方律师还希望调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多久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27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按规定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和收购报告书中包含的内容是很多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基本信息,证券法规定收购者在提交收购报告书的15天后发表要约,是为了保证相关信息能够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也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表现
    • 收购上市公司要约,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
    • 公司要约收购商品的要约收购法律规定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21
      1、要约收购制度有利于推动主动性要约市场的培育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地30%时,如果预定收购的股份不低于5%,并且预定收购完成后,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时,可主动发出部分的要约收购。这种主动性要约一方面为我国证券市场多次发生的“停牌”行为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操作平台;另一方面要约收购制度将与控股权市场的不断激活一起,逐步化解股市“
    •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制度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1
      一、持股百分之五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