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不一定就是要判刑。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他是为了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种法律活动。
一、提起公诉的规定
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控诉机关,应当谨慎地行使控诉权,保证犯罪行为得到应受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保护人权。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可以询问证人和被害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应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刑事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什么
刑事诉讼人的资格有以下要求:
(一)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依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二)辩护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资格是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三)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3)证人是自然人。
(四)鉴定人。鉴定人必须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鉴定人如有刑事诉讼法第29、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依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三、新的刑事诉讼法和之前有什么不同?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七)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有哪些调整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处罚犯罪的人们,有利于保护更多的人民,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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