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经营员工劳动关系归于谁?
对于承包经营制度下,员工劳动关系的确立问题,主要关注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看的就是承包方是否享有运营自主权,若其能与员工建立独立雇佣关系,那么劳动者和发包人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承包方原本就是发包单位的职员且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这样的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
要确认承包经营制中的劳动关系,还需满足诸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规,公司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员工,人员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以及从事有薪工作等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承包人原系发包人单位职工的情况下,这种承包关系实际上只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他们的劳动关系仍然持续存在,仅仅是承包人需自行承担经济利益和营运责任,不受发包方的劳动管理和纪律制约。
总而言之,承包经营中员工劳动关系的归属因情景不同而有所区别,我们须全方位把握相关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多久
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需要注意:
1、第一种认为,在集体经营制度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更之初,国家没有在法律上确立具有物权意义的土地财产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债权属性的特殊财产权。返还承包土地的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允许多年不行使的权利长期存在,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
2、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有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受到侵害时,应当参照物权的有关规定,允许权利人提起物权请求。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共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承包合同纠纷应结合具体内容判断诉讼时效,而不是一概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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