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排水、再生水、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燃气、热力、自来水、消防、环卫、公安、军用等各类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的管线井的管理。
第三条管线井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
第四条管线井井盖、井圈及井体间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
管线井应当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
禁止不同类别的管线井井盖相互混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线井的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标明或更换。
第五条管线井的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管线井设施的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线井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第七条管线井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管线井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或者新建、改建、废弃管线井设施设置地点和数量等资料报送市或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废弃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对废弃井进行填埋处理,恢复道路使用功能,也可委托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实施。
第八条各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对所属管线井实行定期巡查。在巡查中发现所属管线井缺损的,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无法即时补缺或修复的,应当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和行车安全。
第九条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时,在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请的同时,也应当告知相邻管线单位,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
第十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管线井缺损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
各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或举报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缺损管线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对所属管线井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管线井井盖。
产权单位对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时,应当对管线井进行保护,避免井盖错位、井室损坏和埋压。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破坏管线井井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损害管线井行为和举报管线井缺损情况的义务。
第十五条管线井产权单位未对管线井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财产损失是指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 更多>
-
-
-
天津挖掘城市道路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3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相关材料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缴纳道路挖掘费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对交通安全构成影响的,还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标准回填,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恢复路面。
-
天津民政局转天津市户口迁回那边可以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2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可以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
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通道管理办法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6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