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独自承担其侵害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的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2、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债权人之债权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一、特别担保和一般担保区别有哪些
债务一般担保
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
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的弱点,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债务特别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保证具有附从性和独立性。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有哪些
不能抵销的债务有两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销。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有:
(一)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
(二)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三)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债权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
三、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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