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虚报注册资本而成立的空壳公司,在其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完全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形式有哪些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社会经验告诉我们,通过此种方式进行出资,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可能会导致货物贬值,之后还需要再行补足,故而此种方式的出资的后续问题是比较麻烦的,建议采用其他类型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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