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填写《遵义市林业局(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各项空格须填写完整,申请材料的目录应与所提供的资料一致。
2、申请引种相邻省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申请书(基本情况、数量、地点及需引种相邻省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的事由等内容),并须加盖机构公章。
3、相邻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如是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是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引种相邻省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申请书及《遵义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
原件1份
遵义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
相邻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
复印件1份(验原件)
相邻省省级审定林木良种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1份(验原件)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史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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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28220506-->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填写《遵义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各项空格须填写完整,申请材料的目录应与所提供的资料一致。2、申请引种相邻省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的书面报告应说明需引种相邻省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的事由,并须加盖机构公章。3、持供种地国家、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如是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是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满足上述内容予以受理,不满足以上内容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肖翔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28220506-->
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1、填写《遵义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各项空格须填写完整,申请材料的目录应与所提供的资料一致。2、申请引种相邻省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的书面报告应说明需引种相邻省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的事由,并须加盖机构公章。3、持供种地国家、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如是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是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满足上述内容予以受理,不满足以上内容不予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肖翔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28688026-->
2个工作日
1、提供的资料是否与《遵义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致。2、所有提交的资料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拟建议准予行政许可;拟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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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28220506-->
8个工作日
一、审查内容: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4、审批条件是否擅自增减、是否设置前置退件;5、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6、报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的相关规定;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符合规范、明确。
准予行政许可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发放许可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肖翔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件;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史庆
-->
9个工作日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许可文件;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136号国际会展中心三楼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42号市林业局窗口,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遵义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n(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n(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n(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n(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n(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n(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n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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