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
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居民
凡在日本有住所或在日本有居所1年以上的居民,应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自行申报所得税及某些类型所得的预提税。
2.非永久性居民
凡在日本有居所少于5年并不具有永久居住在日本倾向的居民,应就其日本源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国外所得如是在日本付给或汇往日本时,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暂时停留在日本的外国人员就其日本源泉所得纳税,其提供劳务活动如在日本和日本境外,则其日本源泉所得以365天中在日本的天数所占比例为基础来确定。
3.非居民
个人因工作滞留在日本的时间不满1年,通常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则不论其工薪来源何处,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工薪税。如果该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本国居民在本国纳税,则不在日本缴纳工薪税。如该国与日本订有税收协定,该国居民在日本停留时间不满183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其工资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机构支付时,可免除上述20%的工薪税。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缴纳20%的工薪税。当非居民来源于日本的营业所得属于在日本的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或位于日本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个人的相同累进税率征税。非居民在日本设有常设机构,其个人营业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关,应缴纳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非居民通常被分为四类:一是在日本有分支机构、工厂等或者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的非居民,按累进税率就其日本源泉所得征收自行申报所得税;二是在日本进行建筑、安装等活动或提供个人劳务以监督或指挥上述活动并超过1年的非居民,仅就在日本的此类源泉所得和与此类活动有关联的其他所得缴纳自行申报所得税,与此类活动无关的其他所得只征收20%的预提税;三是具有依赖关系代理商的非居民,仅就在日本的所得自行申报和缴纳所得税,与其无关的所得只征收20%的预提税;四是其他非居民,即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就其所得自行申报所得税。
通常,在日本或从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国内公司或外国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缴纳预提税。在国税上,股息税率为20%,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国税利息税率为15%,居民税税率是5%。非居民个人不需缴纳5%的预提居民税;支付给非居民个人和外国法人的债券或欧洲债券的利息和清偿所得,可免征预提税。
二、法人税
日本法人税的纳税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两类。国内法人是指总部或主要办公地点设在日本的公司,在外国组建的公司是外国法人。国内法人要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而外国法人则就其在日本境内的源泉所得缴纳法人税。日本境内的源泉所得分为以下11类:
(1)在日本经营活动及资产运用所得;
(2)坐落在日本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3)存款利息所得,限于来自日本国家与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券或国内公司发行的债券的利息,以及来自在日本有营业场所的银行储蓄产生的利息,或联合信托业务与开放信托投资的利息所得;
(4)提供劳务所得;
(5)来自国内公司的红利;
(6)在日本的商业借款所得;
(7)在日本从事经营的个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8)在日本做广告得到的收益及其他利益;
(9)来自在日本有经营场所的企业支付的寿险或类似合同而交付的年金;
(10)向在日本有经营场所的自治合作社投资而获得的利润分配;
(11)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国内公司境外所得已缴纳的外国税收,可以在应纳法人税和居民税中获得抵免。
抵免限额为各种或各国来源所得总额按日本的相应税率计算所得出的税额,超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的5年内结转。外国税收抵免首先冲抵国税,然后任何超过30%的国税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用于抵免居住税。作为一种替代方法,纳税人也可以在缴纳国家所得税时,将支付的外国税额作为从毛所得中的扣除处理。税收有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日本公司拥有外国公司至少25%的股权才可以获得间接抵免。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在发展中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日本国内公司,还可以享受税收饶让的待遇。
三、反避税措施
日本的反避税主要是实行转让定价税制。转让定价税制只适用于有关联关系的日本国内法人与外国独立法人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并要求外国独立法人总机构必须设在国外。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两类:
1.两个企业之间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的股份,即为关联企业。
2.两个企业之间没有控股关系,但有以下五种关系之一者,也认定为关联企业:
(1)人员关系。一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50%以上或者董事长是由另一家公司委派或兼任的。
(2)资金借贷关系。一家公司的贷款50%以上是由另一家公司提供或担保的。
(3)有形资产购销关系。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购入或销售商品达到本公司总购入量或总销售量的50%以上的。
(4)无形资产依赖关系。一家公司的产品必须依赖另一家公司的专有技术或工业产权才能进行生产的。
(5)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此条指只要税务当局认为一项交易不符合公平、独立成交价格,就可以认定其有关联关系。
日本的《税收特殊措施法》第66条第4款是对转让定价税制的专门立法。对转让定价采取的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配法。除提供帐簿、记录、合同、财务报表外,日本税务当局没有其他举证要求。日本也实行了预约定价协议。日本对通过转让定价逃避税收行为的惩罚措施同一般税法的规定,即按少报所得课以5%~10%的罚款,并按年利率14.6%计收滞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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