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其法理是: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一、交强险可以变更投保人吗
1、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不过要征得被保者的书面同意。
2、更正投保人相关信息时需要投保人签字;
3、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投保人的签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提供有关证明(身故证明或公安局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4、对于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变更投保人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且必须经过公司审核;
5、对于联系电话、收费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的变更,可以通过电话中心进行申请,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
6、变更投保人时应同时提供新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开户行、帐号、户名、收费地址等,同时说明变更的原因;
7、若投保人的姓名发生变更且保单采用银行划帐方式交纳保费,则应提供新的开户行、账号、户名。
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
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注意事项
一旦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这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只有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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