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犯罪遗留物勘验,犯罪痕迹勘验,尸体检验,被害人死(伤)原因提取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等部位中的血迹、毛发、皮屑等相关物品进行比对、鉴定)、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2.搜查笔录、人身照片、检查笔录;
3.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4.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
(二)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尸体、活体、血迹、毛发、骨骼、人体分泌物、排泄物、胃存物、呕吐物、烟头等鉴定,如《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应通过尸检确定致死原因,以及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
2.物证理化鉴定:有毒物、各种非生物性的物质和微量物,如《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3.刑事技术鉴定: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文检等;
4.死亡的被害人应做尸源DNA鉴定;
5.其他鉴定,如价格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血型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危险品鉴定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社交网站、使用的手机应用中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4.调取的证据要程序合法,证人提供的录音等要有来源说明。
(四)物证、书证
1、包括衣物(如上衣、衬衣、裤子等)、作案工具(如菜刀、匕首、斧头、棍、棒、铁管、砖块、绳索、猎枪、手枪、步枪等)、血衣、手套、鞋、帽、现场遗留物如手机、纽扣、项链、鞋袜等;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证、户籍证明信、书信、字条、日记、购买作案工具的发票(收据)、借条、收据、收缴证明、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3.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4.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5.被害人户籍信息、病历、死亡证明等;
6.犯罪嫌疑人涉及未成年人的,要收集医院的出生证明,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举止是否正常的证言,以及骨龄鉴定等证据;
7.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各种说明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问明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问题;
2.作案时间。应准确到日、时,如不能确定,可固定一时间段后,以特别日期(节假日、生日)为基点综合案发当天的天气等因素进行推算。
3.作案地点。入室的,应问明房间号、室内结构、物品摆设等详细特征。如不确定可尽量说明可确定的附近参照物。室外的,问明地名、方位、环境特征、明显标志物等。杀人后转移尸体的,问清每一个现场的情况。
4.故意伤害的动机、目的,案件的起因。有无预谋,如有,做了哪些准备;
5.故意伤害的具体经过和方法手段。作案凶器的种类、数量、特征,使用的方法如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和强度等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伤害过程的持续时间,现场的遗留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造成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以及涉及的其他人、事、物;
6.伤害的犯罪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对发生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伤害后的表现情况,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有逃跑、报复证人、威胁被害人亲属、毁灭证据、串供或威胁证人、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等,了解是否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7.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8.作案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9.犯罪是否有他人目睹或知情,是否有其他旁证等;
10.归案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11.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12.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13.亲笔供词;
14.对犯罪嫌疑人提到被害人有错在先的,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查明;
15.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极为类似,犯罪故意是分别两罪的重要手段。而故意伤害的具体经过和方法手段是佐证其犯罪故意的重要证据,一定要问细、问实,最好以亲笔供词形式固定证据。
(六)被害人陈述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参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要问少、问精,最好在进入抢救室前签字或者在提问时录音录像;
2.了解被害人受伤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七)证人证言
1.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家属、侦查人员、鉴定人、扭送人、邻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基层组织等的证言;
2.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3.加害人为多人的,问清各个加害人的具体语言及行为,在伤害过程中有无透露伤害原因的语言;
4.了解被害人受伤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综合上面所说的,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很造成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安全受到重大的伤害,但一般在认定犯罪事实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只有所提供的证据与案件相符合,那么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案件结果的依据,所以,收集证据对于案件来说是特别重要的。
一、绑架罪需要什么证据
认定绑架罪需要以下证据:
1、物证
(1)实物:主要包括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爆炸物、各类棍棒、麻袋、麻醉药物、酒(精)、车辆、船只、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种外币、人民币及各种实物)等;
(2)照片。
2、书证
主要包括有关的信件、电报、遗书、欠条、收条、保证书、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
主要包括鉴定人证言、目击人证言、伺案犯罪嫌疑人证言、街坊邻居证言、犯罪嫌疑人及事主家属证言、同学同事证言、亲友证言、交通工具司乘人员证言、被盗婴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证言、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证言,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
主要表现形式为询问被绑架人及事主的询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主要表现形式为讯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6、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主要包括死亡鉴定、重伤鉴定、轻伤鉴定、血型鉴定(包括对血衣和血迹的鉴定)等;
(2)痕迹鉴定,主要包括对指纹、足迹、刀痕、枪弹痕迹等的鉴定;
(3)文书鉴定;
(4)物品鉴定,主要包括对毛发、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的鉴定;
(5)精神病鉴定,主要指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
(6)其他有关鉴定。
7、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主要包括现场范围、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2)物证:主要包括物证照片、物证勘查图,物证勘验、检查记录等;
(3)人身:主要包括人身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等;
(4)尸体: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图、现场尸体照片、尸体勘测验、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
主要包括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及照片、微机数据库等。
9、其他证据
如退赃记录、起赃笔录、收缴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绑架罪在取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证明绑架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证明被绑架人被暴力劫持、被威胁、被麻醉、被强制或被骗至非法关押地点、被非法拘禁、被剥夺人身自由、被虐待、被伤害、被杀死等能够证明绑架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证明绑架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
如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地策划、实施或指使他人策划、实施绑架他人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非法剥夺被绑架人人身自由、虐待被绑架人、伤害或杀死被绑架人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的与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要挟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交易条件或接受交易条件的证据等。
(3)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这主要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工作证、学生证等证据以及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的法医学鉴定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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