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信用卡诈骗罪可能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信用卡诈骗案情介绍
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从越南某网站获取他人的境外VISA信用卡信息后,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擅自使用他人的境外VISA信用卡信息在淘宝网和网上海两大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手机、数码产品、服装等商品,还通过其开设在淘宝网上的商铺通过自卖自买的方式从他人的VISA信用卡中套取现金,共计骗得财物折合人民币29。7万余元。被告人潘某某在明知冯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淘宝网、网上海购物的情况下,经事先与冯某某共谋,于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间在上海为冯收取赃物共计34次,折合人民币12。3万余元,潘某某从中实际分得NOKIAN70、3250、N73手机各一部以及SD卡二张,折合人民币11462元。
被告人冯某某、潘某某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同时,法院判决认为,冯某某在网上购物,将网上获取的信用卡信息随机尝试付款,属冒用信用卡信息的诈骗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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