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中主体的界定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5:51:45 467 人看过

联营合同的认定首先其主体应该实行的是独立核算,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企业法人或者是事业法人。除此之外个体的工商户、农村的承包经营户还有个人合伙,还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还有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联营的,这种情况也是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但是如果企业法人或者是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条件或未经法人授权的,不可以对外签订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联营,合同,当事人,期限,行为,关系联营合同的特征是什么?(1)联营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以及他们之间为明确相互间法律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因此,可以说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有一定限制的。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则不能直接参予横向联营,不得签订联营合同。(2)联营合同的标的是指参予联营的各方共同进行联合生产、经营的一种行为。这种联营行为有其特殊性,即属于联营各方当事人的一种联合在一起的共同作为,如缺少其中某一方,就不属于共同的作为,因此它的联营行为就无法去实现。(3)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必须体现"四共"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把联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生产经营获利,合同当事人按约定共享,生产经营亏损或遭受损失,合同当事人按约定共同承担。(4)联营合同内容复杂。联营合同较其他经济合同比较,涉及范围较广、内容复杂。如:物资、能源、经营场所、技术、劳动、财政、税收、运输、管理、服务、环境等领域。(5)联营合同周期较长。联营合同一般不能即时清结,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周期,而且合同标的只适用一次,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可反复使用其标的,合同期限届满,如果联营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延长合同标的使用期限。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联营主体是有资格限制的,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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