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设工程投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1:11:09 9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承发包招投标交易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受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委托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各县、市和福山区、牟平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招标代理资格的监督管理。芝罘区、莱山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两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招标代理资格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后,方可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招标代理单位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专业人员配套齐全,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甲级代理单位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乙级代理单位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暂定资质标准同乙级标准。对专业人员不到位,从业人员不足,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暂停招标代理资格,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代理资质。

第八条对本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代理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烟台市招标代理人员执业手册》,并按照招标代理业务分段负责制度,对代理从业人员进行定岗、定责,实行严格的培训、考核、淘汰制度。

招标代理单位凭从业人员的职称(注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三金证明原件领取《烟台市招标代理人员执业手册》。

第九条招标代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是企业技术、业务、质量管理的法定责任人,主要负责企业的技术、业务、质量管理,不得承担经营工作。技术负责人因变动等原因在一个月内配备不上的暂停该企业的代理业务,长时间不到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条招标代理单位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营经理、总经理应熟悉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分类、资质管理等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具有工程建设类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单位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交纳三金。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解聘活动要依法进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招标代理单位不得雇用原单位未解除合同关系的人员。代理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单位资格的备案与公示。本地招标代理单位每年备案一次。备案的内容与时间: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单位在册从业人员姓名、职称、注册资格、执业资格、调出调进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及交纳三金情况;新调进人员的职称、注册资格、执业资格证件原件。每年三月底前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同时进行网上公示,并建立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单位改变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和机构发生分离或者合并的,应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提报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三金证明等材料。

(二)事项变更的申办(备案)程序及时限:招标代理单位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招投标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国家、省批准变更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在7日内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的停止招标代理活动,并公示其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申报资格、申请资格复审。招标代理单位应在资格证书有限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申报材料及证件在网上公示10天,材料初审重点是原件、现场(办公场所)及原始档案。招标项目未进交易中心,未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的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单位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一)人事和财务受主管部门或其国有单位控制或者支配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为其所管理的代理单位垄断市场、排斥其他代理单位进入的;

(三)依据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对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实行垄断招标代理的;

(四)招标代理单位隶属于国有单位,并且该单位又隶属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

(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其它联系的。

第三章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其代理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维护招投标交易的良好秩序和公正代理的市场环境,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的代理质量。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单位承接业务应向招标人宣传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说明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代理的办事程序和原则,依法与招标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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