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嘉峪关、武威、定西、平凉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督促相关县区按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的观测工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以下简称观测点)建设,确保各观测点及时准确地报送观测指标数据,切实加强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分析工作,结合西北土地督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是指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所督察区域内,依照一定的方法与原则,筛选确定的若干个具有代表性的县级行政区域。观测点建设的主要内容是设置一定数量的观测点,建立科学的形势观测指标体系,分季度收集、分析、研究观测点提供的指标数据,用来概括判断整个督察区域的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为国土资源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负责统筹指导西北地区的观测点建设工作。
第二章观测点的选定
第四条观测点的布局,应当按照代表性、重点性、科学性与统筹兼顾、地域分异的原则,结合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五条观测点名单确定后,由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正式致函西北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予以明确。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及国土资源厅(局)要协助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做好观测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观测点按时高质完成数据上报任务。
第七条建立观测点的进出机制,由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根据各观测点的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不定期对观测点的布局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观测点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观测点的工作任务是按照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的统一部署,分季度及时规范报送观测指标数据。
第九条各观测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观测点建设及形势分析工作明确到人、责任到人,确定负责人及联系人(观测员)。负责人要对所报送观测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联系人(观测员)负责日常联络及具体工作。要确保人员相对稳定。当相关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第十条各观测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本区域观测点建设及形势分析工作负总责,要组织国土资源、统计等相关部门认真填写表格,并认真审核把关观测指标数据。
第十一条各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于每季度末月的24日前将有关表格的电子文件(EXCEL格式)报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并寄送书面材料。寄送的书面材料需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季度数据报告期从季初到季末,每季度报送当季度数据。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及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的特定分析要求,需要补充报送的相关指标及形势分析任务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各观测点要结合观测指标数据,对当地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分年度形成形势分析报告,在每年第四季度末月报送表格时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各观测点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国土资源局的支持力度,扎实做好支撑和保障工作。
第四章观测点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各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所报送数据的台账,对分季度观测指标数据做好归档管理,不断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六条各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观测员开展观测工作,具体负责观测指标数据的收集、汇总与上报工作。观测员可由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联系人担任。
第十七条各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观测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真实、完整、及时地搜集、汇总、报送观测指标数据,撰写形势分析报告。不得伪造、篡改数据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的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数据资料。各观测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观测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观测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负责定期对各观测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观测员)开展统一培训。
第五章观测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通报制度,由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不定期对各观测点数据报送的工作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并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第二十条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负责对各观测点报送数据开展抽核验证工作。开展抽核验证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立奖惩机制。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工作积极主动、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的观测点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数据迟报、谎报、瞒报、不报的观测点,予以通报批评,开展专项督察以督促其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的通知
32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情况通知的通知
9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司关于转发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办案质量评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23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2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的通知
199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地的通知
399人看过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
行政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区别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3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通过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政府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土地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是管理国家土地事务的活动,具有行政管理的一般属性,具体是指国土资源管理专门机构依据国家宪法和土地法规,对土地分配、占有、开发、利用等过程和行为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综合性措施和活动。因而行政管理与土地管理既有内在联系,又有不同的范围和内涵:①行政管理
-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1-04-17(一)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
-
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1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
-
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区别与联系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161、《土地管理法》属于国家大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机关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行为措施。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