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河开饭店,常香玉卖翡翠,牛得草造饲料,释小龙做调味品,白象与白家的侵权之争,在河南,关于商标的新闻这两年没有断过。
自从《商标法》重新修改并开始实施以来,我国开禁个人注册商标,商标抢注就风起云涌,抢注者和被抢注者纷争不断,知名企业和名人纷纷高呼被暗算了,商标抢注到底抢的是什么?
抢注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2009年11月底,著名作家二月河再次因为商标而感到愤怒和无奈:平顶山两名市民分别在商标分类第43类中,注册了二月河及ERYUEHE、二月河开凌解放两枚商标,服务内容为饭店、快餐馆、咖啡馆、酒吧、茶馆、养老院等。之所以说是再次,是因为近两年来,二月河还曾被申请为啤酒、果汁、矿泉水、豆奶、乳酸饮料等饮料类商标。
二月河频遭商标抢注,在我省工商界和知识产权界掀起波澜。2009年12月22日,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宣布将成立河南名企名人商标监控预警中心,委托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对全省的名企名人进行商标公益监控保护。今年1月6日,该中心发出首张预警令,双汇、宋河等我省名企均名列其中。
二月河事件可以说是启动商标公益监控的一个直接起因,2009年12月25日,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总经理王YY说,抢注商标、傍名人名牌的现象这两年很突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典型案例不胜枚举:2003年,雍正王朝被广东省一市民申请注册第33类酒、饮料商标;2005年,商丘一市民将常香玉申请为第14类玛瑙、玉等商标类别;牛得草在2005年被山东菏泽一市民抢注肥料类商标,目前已拿到商标使用权;2008年,释小龙被偃师一位市民申请为第30类调味品、辣椒粉等商标。
河南旅游风景名胜商标更是一度成为抢注热点。安阳林州的著名景点太行大峡谷,被林州市的一家旅游公司抢注成商标,不得不改变广告宣传用语;安阳马氏庄园被专家称之为中原第一大宅、绝无仅有的封建官式建筑标本,但随即被群起抢注。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文化名人、旅游品牌、知名企业商标现在已经成为河南的一张张名片,如果听任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抢注滥用,将对整个河南形象造成认知和指向的混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商标抢注的潜在价值有多大?
据《重庆商报》2009年12月23日报道,市民蒋先生2005年注册了头等舱这一商标,当时花了2000元。12月初,新加坡某公司花了120万元,购买了这个商标。
从2000元到120万元,是蒋先生获得的表面的商标转让价值;而新加坡公司愿意掏出120万元,看中的是商标背后的潜在价值。
商标对于企业来说,就像出征打仗时的粮草。古人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粮草就好比是商标、品牌。业内人士这样总结商标的价值所在。
1992年,杭州人章鹏飞在工商局注册了现代商标,覆盖了房产、工业、商贸、家电等43类行业,从大米到汽车,从药品到飞机大炮,无所不包。
时间过去了10多年,国际汽车巨头韩国现代进军中国,突然发现商标成了自己过不去的一个坎儿: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向章鹏飞请求转让商标权。经过艰苦谈判,韩国现代拿到了汽车的商标权,而章鹏飞拿到的是现代汽车在浙江的总经销权,双方还计划在其他商业项目上开展合作。仅汽车销售这一项,章鹏飞的收益就达到了4000多万元。
正是这些不断涌出的传奇式的商标创富神话,使得抢注成为一种新的商机。
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自然人也可以申请,而且对于抢注并没有明文禁止,这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以至于出现了专门的职业注标人。
河南更是出了一个闻名全国的商标狂人王XX,可以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穆桂英、老谋子、我能、黄帝故里、老鼠爱大米这些热门的词汇,都是王XX从1998年至今注册的涉及多个行业、多种类别的商标。
2007年,王XX以我能商标入股,作价300万元,与河南某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我能绿啤和枣汁饮料;同年,王XX又和郑州一家商贸公司签订协议,双方合作成立公司,而由王XX申请注册的八大古都商标和一项包装专利被作价500万元入股。
商标这两个字本身没价值,有价值的是商标背后的市场,好的商标,是打开通往市场大门的捷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王YY表示。
忽视商标就是在沙地上盖楼房
我所调查的河南企业十之八九没有多种类产品的商标注册意识。往往是被别人注册了才去交涉、打官司,最后付出的代价很大。我的意思是通过我这种行为,唤起河南企业的品牌注册和保护意识。王XX曾对记者这么解释他的抢注行为。
河南知名企业的品牌,如宇通不动产的百年德化、思达置业的大河春天、建业集团的森林半岛都曾遭遇王XX的抢注。虽然对王XX的争议从来没有平息过,但他的话却有着普遍的现实意义。
省内很多企业虽拥有多年打造的知名商标,但对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不少企业大力推广品牌战略,不惜一掷千金请明星做企业代言人,但花费在商标注册和保护上的费用却少得可怜。并且绝大部分企业只在一个商品类别注册商标,有的甚至没有注册商标,给商标抢注留下滋生的土壤。
品牌推介了半天,到头来却被别人抢注,可谓是沙地上盖楼房,最后为了市场,还要花费巨资买回自己品牌的商标。据业内人士介绍,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多次。
对于如何提高品牌和商标意识,避免被抢注,多位业内人士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负责人李建伟认为,作为企业不能在遭遇抢注时,才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而更应该在商标创设之初,就能够进行战略上的思考和部署,这样对于将来的经营,无论是正名还是维权,都可以更加从容应对。
王YY建议,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引导,可以经政府搭台,由专业培训机构在企业集中的区域,如高新区等地,为企业免费进行商标注册和保护方面的培训,我们自己去培训的时候,很多企业的反应很淡漠。
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则提醒,按照《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后有一个公告期,公告期内任何与此商标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只要理由充分,该商标就不能得到授权。企业要高度关注与自己品牌有关的注册动向,及时制止抢注,避免后患。
商标抢注无论是恶意还是善意,一旦抢注事实成立,很可能毁掉最初使用的企业已开创的一片市场。对很多企业来说,不能只关注自己每天的销售额、研究新产品,更应该做好商标保护,免得白白为他人添金。
一、如何认定恶意抢注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怎样认定“有一定影响”呢?笔者认为,可以从该商品的广告投放、商品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的知悉状态以及地域上的辐射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抢注”。衡量一件商标是否连续性使用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连续性地投放市场,当然,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这一时间点,应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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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号是抢注公司名称还是抢注商标?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21是指抢注没有注册的商标。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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