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台湾同胞来湖南投资,不仅可比以前投资更多的领域,投资的形式也可以更加多样,投资的市场门槛也将更低,享受的政策也将更加优惠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湖南省贯彻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法制湖南的重要步骤,将对依法维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优化湖南全省投资环境,推进湘台两地经贸交流合作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拓宽投资领域放宽市场准入
为鼓励台湾同胞来湖南省投资,加快湖南省的经济发展,《办法》规定,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作为投资者来湖南省投资。除此以外,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作为投资者来湖南省投资。
凡台湾同胞投资者来湖南省投资,其投资领域非常广泛,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尚未禁止、且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要求的,均可以投资,不受任何限制。
除了投资领域外,投资的形式也可以多样,可以依法采取兴办企业、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开展补偿贸易或者加工装配、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上述规定,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投资领域和更多的投资机会。
《办法》还对台湾同胞投资者适当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了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投资湖南省现代农业和居民服务业的项目,台湾同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的,可以直接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工商登记,无需再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大大简化了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台湾同胞投资。
除此以外,对台湾同胞来湖南省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办法》规定了多种出资形式:可以以企业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企业资本出资;也可以从已投资的企业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再投资;或者以其他允许的来源合法的人民币等方式出资,并不受人民币出资比例限制。
政策更加优惠待遇一律同等
为了让更多的台湾同胞来湖南省投资,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世界贸易规则的前提下,给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和待遇是必要的。为此,《办法》对台湾同胞在湖南生产、生活、教育、交通、卫生、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的权益作了相应规定。其中较为突出的有: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在生产、生活消费或者接受服务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和企业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持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证。
台湾同胞乘坐直接入境航班至湖南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机场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签注。其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时,持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验证后,可以免作健康检查。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因参加经贸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出入境手续。
台湾同胞子女可以到湖南的高等学校、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接受教育。就读小学、初中的,享受湖南义务教育学生的同等待遇。
保护台胞权益纳入绩效评估
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让投资者放心投资,是台湾同胞投资者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引导、支持台湾同胞来湖南省投资,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其中,特别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部门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情况纳入绩效评估范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台湾同胞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损害其合法权益。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协调其行政区域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的投诉事项;有关机关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进展情况告知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和投诉人。
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并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机关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完善法规保护基金投资者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下发监管部门及业内包括基金公司等方面广泛征求意见。据悉,这次修订将在两方面扩大监管范围,一是拓展了证券的定义,二是把私募基金纳入本法监管。尤其是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基金从业人员的信用、诚实、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关义务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基金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是基金立法的核心与宗旨。这一点与《证券法》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信托法》保护信托当事人利益等是一脉相承的。
1998年3月,新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1999年年初,《基金法》就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同年3月,立法领导小组、顾问组和工作组即宣告成立。2003年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它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对我国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法》从颁布至今已有7年多的历史。在这7年间,基金业不论在行业规模还是持有人人数上,都实现了飞跃性的增长,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像老鼠仓等行业不良现象已得到了有效抑制,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的程度已日益提升。
因此,在此次修订草案中,明确了基金从业人员的信用、诚实、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并由此进一步强化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要贯彻落实好这一点,关键还是要看立法之后的执行检查和监督情况。
此外,业内有关人士建议,还应该注意提高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让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有一个可以操作的平台或渠道,例如基金持有人大会,这样的运作机制有利于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说《基金法》当初的诞生是为整个基金行业构建起了一个规范发展的平台,那么此后的修订完善则是根据基金行业的发展实践为之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为基金行业的日渐完善与成熟保驾护航。因此,市场期待着本次《基金法》修订顺应发展需要,为行业的成熟壮大进一步提供有力的监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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