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客会会标案一审有果"回家"未侵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34:44 374 人看过

中国法院网讯6月21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会标“回家”涉诉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神龙”广告装璜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回家”的设计者、江西理工大学的在校学生桑圣洁一审胜诉。

2002年,江西赣州取得了举办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的主办权。因世界客属恳亲大会是最具广泛影响的世界华人盛会之一,是全球客属团体参与人数最多、规格最高、联系最广、影响最大的一个平台与载体,也是全球客家人文化活动与经济活动相结合的大联谊、大交流、大聚会,2003年9月1日,赣州市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面向海内外公开征集世客会的主题、会徽、吉祥物。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全国21个省(市、区)和香港、澳门等499名作者寄(送)去应征作品1000余件,经群众评选、专家学者评定。最后,由江西理工大学艺术2001级女学生桑圣洁设计送选的“回家”图案,被确定为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会标(会徽),并于2004年5月25日连同大会主题、吉祥物经有关新闻媒体等正式对外公布。

据桑圣洁的委托代理人、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2001级学生欧阳小辉、刘君琦介绍,会标“回家”这一作品创作的雏形,源自桑圣洁2003年4月25日所做的一份有关客家文化节的标志设计作业,后经多次修改(包括经世客会组委会领导、专家建议)而成。其由内外两个环形嵌套而成,外环为绿色,上面附有“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12汉字和英文“the19thworldhakkaconference”;内环为红色的篆刻的印章的边沿,下部断口插入有“中国•2004•赣州”字样,内外两个环嵌套在一起,寓意“回家”的“回”字;标志中间的“家”字由篆书变形而成,上半部分绘画成龙,象征龙的传人回家,客家人回家,寓意天下客家人都想家,天下客家都是家,天下客家是一家。另外,根据征集公告的约定和《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桑圣洁对会标“回家”只拥有著作权,而没有使用权,使用权归征集者。未经世客会组委会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该会标。

2004年9月,热闹的世界客属第

十九届恳亲大会如期在赣州举行,“回家”的感觉也给全球前来恳亲的客家人留下赣南客家文化深刻印象。但一年后,“回家”却被“神龙”诉为“克隆”而送上了被告席。

原告赣州某装璜公司“神龙”商标的设计人曾凌沧诉称,他在2000年经过反复构思、创新,设计出“神龙”服务商标,并已广泛在有关媒体等处使用和宣传。2003年3月31日,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2004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编号为3478200号,核定为第35类服务项目,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止。2004年8月11日,原告在《江南都市报》上发现被告设计的“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主题会标”以及制作在大会开幕式大型文艺晚会《原乡情》广告宣传画上的会标,与其“神龙”商标图案在创意、创新、构图、设计、编排上完全或绝大部分相同,从而使总体结构相似,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整。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17份(组)证据,主要包括2003年3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为zc3478200sl;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中国(赣州)客家文化节开幕式大型文艺晚会《原乡情》广告宣传画;2004年9月8日《环球时报》刊登的《好创意不按常规出牌》一文;原告自己对“神龙”商标图案结构等的解析、注释;2004年8月11日《江南都市报》上刊登的新闻《赣州迎候全球客属》;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第3478200号商标注册证;其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曾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的通知书等;原告于2003年3月9日起使用印有“神龙”图案的个人名片;灯箱广告照片;店名广告照片;灯箱广告照片;赣城管广字(2003)223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有关书刊中关于篆体字的解释、创新创意重要性等方面文章复印件。

被告辩称,“回家”图案是其根据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组委会的征集要求独立创作完成的,得到了世客会组委会和评审专家的认可。创作之前,自己没有看到过原告的“神龙”商标。“回家”图案与原告的“神龙”商标图案在创意、构图、编排等方面没有任何相似之处,根本上不存在抄袭或剽窃

侵犯原告著作权问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更不构成。第一,被告对“回家”图案只有著作权,无专用权,世客会标志权利人是世客会组委会。第二,“回家”图案标志上清楚地注明了“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字样,同时伴随该标志出现的往往还有其他关于世客会和会标的说明文字。第三,“回家”标志并未与任何商标或服务相联系,被告设计的标志也不是在其他商业活动中被使用。被告认为原告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之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桑圣洁为支持其抗辩,举证提交了11份(组)证据,经庭审质证,这些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均被法庭予以认定和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凌沧对其自行设计并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神龙”服务商标享有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桑圣洁对其根据世客会组委会发布的征集公告创作设计的世界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会标“回家”这一委托作品享有著作权。双方作品均属美术作品。“回家”标志是否构成对“神龙”商标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是本案诉讼争执的焦点。

判断“回家”标志是否侵犯“神龙”图案的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和相关法理,要看被告设计的会标作品有无剽窃(抄袭或摹仿)原告的作品。从两幅作品构思、理念、风格上看,明显有异,主题也各不相同。被告创作的“回家”标志系第十九届世客会的独特、专用标志,主题突出,全面、准确、生动体现了“中国•赣州”、“客家”、“第19届”及“2004”等基本元素。在表现风格上有浓郁的客家特色,丰厚的客家文化底蕴,易认易记。有别于原告创作的以“龙”为主题的“神龙”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从两幅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对比情况看,无论是整体对比还是局部对比,结构、构图等均无相同或相似之处,相关公众均不会将其混淆或者对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剽窃之嫌产生合理怀疑。况且,龙形图案、篆体字、环形图案等是美术作品特别是徽标设计作品创作中常用的表现手法,不能仅仅因为两幅作品同时具备上述元素就认定构成侵权。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剽窃,未侵犯其著作权。

判断被告的“回家”标志是否侵犯原告“神龙”的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法理,应看两个标志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用于同一或类似服务,是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因为服

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由于原告的“神龙”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而被告对“回家”标志这一作品只有著作权而无使用权,其未用之从事与原告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两个标志也不属相同或近似,故被告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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