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第八条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11:21:56 276 人看过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一、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对于征地等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信息,当地的国家机关一般都会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布,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监督国家机关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7: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宅基地相关文章
  • 区域土地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中,由于土地资源的生态价值往往不被考虑,因此尽管土地资源能够产生巨大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但无论是主动或被动的生态保护者一般都不能从市场上自动获得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生态受益地区的经济发展又未考虑应承担的环境生态成本,从而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整个社会。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深人人心,土地资源生态补偿作为一种促进环境资源保护的经济和法律手段日益受到重视。本小节拟从中观尺度探讨区域土地资源的生态补偿。中观尺度的区域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应主要包括两个相互联系而不可分割的方面:(1)为了突破以单位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和政府统治为要义的行政区行政的缺失,应该由代表社会的土地资源管理协调机构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环境资源税以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基金。既能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又能弥补国家在区域生态建设方面资
    2023-06-15
    316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8号令)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国土资源市场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所列的部门规章。附件: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附件: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序号名称发布单位及令号发布时间1土地信访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1997年3月10日2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1989年3月22日3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4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5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
    2023-06-10
    271人看过
  •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计算征地补偿?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可供操作的计算方法。而比较宽泛的依据则源自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且这种全国普适性的规定也仅限于耕地。众所周知,《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基本原则,并且国土资源部也早已提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基本方向。从《土地管理法》我们可知,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而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
    2023-06-10
    441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称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将向农民公开
    现在有不少地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着征地矛盾,最主要的一点,集中在征地补偿费上。因为补偿费不公开,没有统一的标准。记者今天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征用土地的用途及补偿数额,将全都向农民公开。农民发现有违规违法、征用土地的情况,可以随时举报。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05年对16个城市的卫星遥感监测显示,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近6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而今年前五个月,全国土地违法案件高达25153起,涉及土地面积18.36万亩,同比上升近20%。这其中除了经济利益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农民对于土地的总体规划并不了解。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说:农民是很具体的,他们面对的都是实际的问题,他们一旦知道了土地规划,不用人说,他们就会自发的去监督有没有违法占地的行为。王守智告诉记者,目前国土部门的督察力量非常薄弱,往往一个基层国土部门只有4-5名工作人员,而这些人员却要管理着几万亩土
    2023-04-23
    328人看过
  • 土地补偿规定:第47条项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2023-07-15
    414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三章起草和审查第四章发布和备案第五章解释第六章修改、废止和编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职能制定的,调整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关系并以国土资源部令形式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第三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二)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五)与其他规章协调统一。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规章起草的组织、协调和规章的审查、解释等工作。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五条政
    2023-06-10
    180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
    2023-04-22
    167人看过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
    2023-06-10
    161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众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
    2023-06-10
    287人看过
  •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3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文盛2006年6月16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征地补偿条例中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一、征地补偿条例中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是如何规定的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023-06-08
    333人看过
  • 我国的土地资源状况如何?
    土地是国家的,也是人民的,这里的人民不是哪个人而是我国全国人民的。个人不是也不可能代表人民利益。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人民只能享受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人民不可以私自的出售土地,私自出售土地属于违法行为,还有就是不能私自占用土地,只要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当地政府都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
    2023-07-08
    14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告(国土资源部通告1998年第1号)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特通告如下: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法定的基本国策。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土地。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的用途由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并公告。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五、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2023-06-10
    230人看过
  • 国土资源局征地程序
    目前,社会各界和企业对国土部门的用地手续并不了解。另外,中间环节多,时间长,涉及部门和村组的方方面面,缺乏一个环节很难推广,容易产生误解。土地使用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征地、供地、登记发证。第一阶段:土地征用(一)(程序)分为五个环节:第一环节:区域内。国土资源局验收后,我们下发了征地通知书,对地上附着物、村组面积、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测量、清点,签字确认,召开听证会,村组签订协议,制作地图,收集资料,起草政府文件,区政府操作,发放公文、装订资料,区领导签字,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协调市、区劳动部门提出意见。第二个环节:市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规划局、耕地保护局、办公室、局领导,签发文件并加盖公章。市劳动部门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其中,要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统一的征地年产值和征地面积价格的承诺,以及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的承诺,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使
    2023-05-31
    195人看过
换一批
#宅基地使用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农村宅基地
    相关咨询
    • 国土资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13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
    • 重庆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1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是指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24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 国土资源部蔬菜大棚占地补偿标准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8
      蔬菜大棚征收如何补偿,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大棚拆迁属于地上附着物的拆迁,拆迁时,应当根据大棚当时的造价、使用年限,拆除之后给当事人带来的预期损失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第7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4
      中国XX及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野外研究基地的建设、运行,加强与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促进共建共享。建设单位是野外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制定和实施野外基地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为野外基地建设运行提供人财物及制度保障,负责建立野外基地开放和科学数据共享机制。(二)负责野外基地建设、运行,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完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