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1:02:59 112 人看过

1、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3)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5)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个人担任管理人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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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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