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10、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11、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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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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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显名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3有些人出资当了某公司的隐形股东,也就是出了当股东的资金,但名字又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这就是属于隐形股东的范畴。但是隐形股东出了事,法人代表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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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需要问题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3-07-14一、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出资存在的前提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一份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须将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对内和对外公示,但是这并不会影响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因为代持股协议属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代持股协议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即代持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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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解散隐名股东问题贵州在线咨询 2023-11-07公司解散,若是清理财产后,还有剩余才会财产的,隐名股东仍然可以通过显名股东获得收益,并不用显名。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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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中隐名股东认定的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11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即要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应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也应予以记载。 2、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实际出资人或股权受让人并未办理相应的登记,此即出现了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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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隐名股东代持协议的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5这种股权代持协议还是比较常见的。它的内容主要是: 1、给予员工(管理层)一定的股权收益,但是不给予决策权; 2、受赠人可以享有股权相对应的股权收益和股息分红; 3、锁定期过后才赠予转让权。这份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即使有名字打错了这样的小瑕疵,后面有签名,前面有甲乙双方名字,中间也有身份证号码,这种小瑕疵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份股权协议把股权中的决策权赠与给代持人,然而所有权没有赠与,更加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