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允许延期交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6 16:34:34 168 人看过

针对房屋交付事宜,难免会出现相应延迟接收房产的情况。然而,这个延期通常需要遵照具体的房屋买卖协议来进行明确规定。如果当前房屋尚未达到交付条件,此时业主通常享有权利将收房日期适当延后。但是,如果业主在双方协定好的期限内没有给出合理的原因而拒绝收房,那么他/她便应当按照已实际接收房产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就完全出自于业主自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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