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各管辖分行;邮电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邮电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发行工作即将开始,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行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的通知》要求,对发行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发行办法
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发行工作,坚持总体分配任务与广泛动员、促进自愿购买相结合的原则;保值公债任务数由财政部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单位购买任务数和解放军系统的个人购买任务数由财政部直接分配,不在各地方任务数之内。分配给地方的任务数中,包括各地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个人购买任务,以及在当地的流通领域中某些有条件的公司购买任务数。
各级政府在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组织各银行及地方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推销。各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承担的推销工作,做好推销网点的安排布置。保值公债发行与还本付息的具体事宜由人民银行负责。
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保值公债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发行,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各地的具体发行时间,可视债券调运情况自行决定。
二、债券的调运
(一)保值公债券的印制、调运和发行后剩余债券的销毁等项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具体手续可以比照国库券的有关办法办理。保值公债发行时,参与推销的各管辖部门到本地区同级人民银行领用所需的保值公债券。
(二)各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本地区保值公债分配方案,编制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三种面额(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所需数量的领用计划,努力做到方便推销和购买。
(三)各管辖部门在保值公债交款工作结束后,须将辖内推销剩余的保值公债券与发行上划数、领用数核对无误后,集中交回同级人民银行。在全国发行工作结束后,由人民银行组织销毁。各部门交回的保值公债券数额,必须等于领用数减发行上划数。
三、购买、交款办法
(一)保值公债的推销实行自由购买的办法,单位、城乡职工和居民个人均可就近到具体经办收款的银行、财政、邮政部门的网点办理购买交款。为方便群众购买,也可以由机关、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行政村等组织统一办理交款。
(二)单位购买保值公债时,可到开户银行办理交款,并填写“一九八九保值公债单位交款凭证”一式四份。经办单位收款后,发给交款单位相等金额的保值公债券,并将交款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退回交款单位,留作存根和上报主管部门。
(三)职工、居民个人(或由单位代办)购买保值公债交款时,在填写“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个人交款凭证”后,办理交款。经办单位在核实所收款项后,发给相等金额的保值公债券。个人交款凭证留存经办单位,作经办单位进行个人交款日汇总的原始凭证。
(四)为便于区分部队和地方的个人完成情况,解放军系统的个人交款由所在单位(连队或连队以上)统一代办,填写“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个人交款凭证”后,办理交款。
四、款项上划
(一)各经办单位对代收的保值公债款,以“代收购买保值公债款项”科目核算,不计利息。
(二)各经办单位代收的保值公债款项,必须按日上划本系统县级管辖部门,并附送单位交款凭证第一联和个人交款日汇总表(一式两份,由经办收款的单位填制)第一联。各县级管辖部门收到上划款项后,对附送的单位交款凭证和个人交款日汇总表做汇总整理,与代收款项科目分户帐核对一致后,填制“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单位交款凭证汇总单”一式三份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个人交款汇总单”一式三份,于当日将款项直接划入当地县级人民银行中央金库,并附送单位交款凭证汇总单第一联、第二联和个人交款汇总单第一联、第二联。各县级人民银行最迟于次日将款项上划地(市)分行,并将“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单位交款凭证汇总单”第二联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个人交款汇总单”第二联送当地县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保值公债款项上划的具体会计核算手续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五、报告制度
在保值公债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办公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应向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八月底前报送保值公债任务分配方案、单位和个人的购买计划情况。
(二)从九月份到交款结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八日前用电报报送上月末累计交款数。交款数由各县(区)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管辖部门报送的单位交款凭证汇总单和个人交款汇总单,按月报内容分类统计汇总逐级上报。其上报数必须与同级人民银行上划中央金库数一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根据所辖单位上报数,于每月八日前将上月底的累计交款数,用书面报表或电话报送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的报告制度由总后勤部另行规定。
(三)在保值公债的购买交款期间,各地可随时向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情况或问题。
(四)交款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总结。包括交款情况、各阶层购买保值公债负担水平分析、工作经验或存在的问题等,并附送“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交款情况统计表”。
六、保值公债的利息,自单位或个人交款之日起计算,不计复利,逾期未领取者不加计利息。各经办单位在发售债券时,需在债券背后填写发售日期。
七、本公债不记名,不挂失。各地要加强宣传,要妥善保管;同时,为方便群众解决保值公债的保管问题,各专业银行有条件的要开办保值公债代保管业务。代保管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84)银发第96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为促进做好保值公债的发行工作,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发行的保值公债数额,按2‰的比例拨各银行和经办单位推销手续费,推销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宣传、培训、会议、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费用以及奖励费用。
各专业银行及经办单位的比例为1.3‰,其中各专业银行总行和有关部、省、地(市)三级各为0.1‰,县级单位为1‰。人民银行的比例为0.7‰,其中总行、省行各为0.1‰,地(市)分行为0.2‰,县支行为0.3‰。
九、为搞好保值公债发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加强国库券推销委员会的领导,推销办公室要充实干部力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国家债务管理司(电话:863898或8010307)。
十、保值公债交款凭证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由各地另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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