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扶养义务人包括其配偶,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或患病等原因,无独立生活能力并确实需要扶养,那么另一方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如果对方有扶养能力,那么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的扶养义务人包括其配偶,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或患病等原因,无独立生活能力并确实需要扶养,那么另一方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如果对方有扶养能力,那么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老 年 人 扶 养 义 务 人 范 围 : 配 偶 与 子 女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扶养义务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同时,扶养人还有负担能力的子女或者父母与扶养人以外的其他人,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扶养人不扶养与本人有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外,还应当扶养与其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人。因此,在法律上,老年人扶养义务人范围并不仅限于配偶和子女,还包括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
老年人的扶养义务人包括其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同时,扶养人还有负担能力的子女或者父母与扶养人以外的其他人,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扶养人不扶养与本人有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外,还应当扶养与其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人。因此,在法律上,老年人扶养义务人范围并不仅限于配偶和子女,还包括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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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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