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定包括四个条件:具有吉林市户籍或持有吉林市居住证且已满租赁住房的居住时间、在吉林市无自有住房或已租赁的房屋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在吉林市已具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且收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在吉林市已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定:
1.申请人需具有吉林市户籍或持有吉林市居住证,且在申请时已满租赁住房的居住时间;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吉林市无自有住房或已租赁的房屋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吉林市已具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且收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吉林市已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应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二、申请家庭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申请家庭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合法的住房和稳定的住房。
此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二、申请家庭在申请日前5年内的财产证明材料;三、申请家庭在申请日前5年内的住房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您符合这些条件,您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解决您的住房问题。
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包括具有吉林市户籍或持有吉林市居住证、在申请时已满租赁住房的居住时间、在吉林市无自有住房或已租赁的房屋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在吉林市已具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在吉林市已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还需提供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材料和住房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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