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置管公房居住权如何认定户口在就能认定吗
现实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后,通常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公房,并承担房租及其他由承租人承担的义务,扮演实际承租人的角色。请求确认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或实际承租人地位的诉讼主张在目前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那么在原承租人已经死亡,又没有签订新的公房租赁合同确定新的承租人的情形下,是不是就不存在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的问题了呢?因为不存在承租人啊。如果这个论断正确的话,直接将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赶出公房就是了,甚至还可以向他们主张不当得利。很显然,这种思路贯彻下去肯定是有问题的。也就是说,虽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没有成为承租人,不能享有承租人的权利,但是他(她)对于所居住的公房应当是有一种权利的。
既然是一种居住权,居住利益,那么已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家庭成员就不应当享有这种居住利益了。所以,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发生拆迁的,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得到基于居住权的补偿。
二、公房居住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与原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1、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继续承租公房。如上所述,法院会以公房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对于公房有处分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续租以及续租程序上的事情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2、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区政府)履行变更职责。法院认为房管所做出“拒绝变更”的书面答复就是履行职责的态度。
3、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居住权。
三、居住权取得的方式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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