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用公告送达,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如何讨债
1、债权人有借据等证明材料
第一条途径比较简单,就是债权人由于借据等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时,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债权人无借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但是在很多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往往没有借据等能够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此时应该怎么办呢?此时,可以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下落不明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吗
下落不明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其他阻碍: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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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同意公告费,怎么办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27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得仅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公告费不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因此,当事人不支付公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