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29 10:30:08 290 人看过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复议申请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等决定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具体而言,以下人员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
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2、受理与审查
刑事复议机构收到刑事复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申请是否明确且属于刑事复议范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及所附材料是否齐全。
3、作出复议决定
刑事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如果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4、复议决定的执行
一旦刑事复议机构作出复议决定,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并执行。如果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可以依法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安机关相关决定的复议。如果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复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此外,在刑事赔偿方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人身权或财产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对赔偿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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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6日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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