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地役权的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7 03:24:02 491 人看过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

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地役权是:

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拥有地役权的人不能自己保留这个地役权,也不能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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