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中定期合同救助人的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合法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2 19:40:59 271 人看过

一、海难救助中定期合同救助人的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合法吗海难救助中定期合同救助人的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肯定是不合法的,签订合同之后,船舶的承租人需要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定期租船中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应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还船时,该船舶应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承租人不应超期使用船舶,但由于船期的计算很难非常精确,如果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该航次被称为“最后合法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发出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的指示或不合法的指示,船长有权也有义务拒绝执行。如果船长应该拒绝而没有拒绝,由此造成出租人的损失,承租人不负责赔偿。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三、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且出租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的维修。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造成营运时间损失的,承租人不付租金,但事故是承租人造成的除外。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4: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难救助相关文章
  • 海难救助中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是救助制度中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情况,但以往对此进行的相关研究并不多见。国家主管机关的介入使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救助款项请求权等问题存在着争议和误解。为此,本文围绕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中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对相关内容展开讨论,结合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立足我国的救助实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力求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本文共分五章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概述,明确了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概念、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并提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分析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为进一步讨论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做了铺垫。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国家主管机关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的详细分析和论证,对实践中存
    2023-06-06
    494人看过
  • 中德海难救助协议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二)救助合同的种类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
    2023-06-12
    426人看过
  • 《海事救助合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__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__(签署地)__________(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的_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_(救助方名称)(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的代表_____________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
    2023-06-06
    99人看过
  • 海难救助合同的主体是指谁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合同。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海商法》[1]第175条第1款规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海难救助合同可以是在开始救助之前。也可以是在救助过程中或救助结束后的适当时间订立;在形式上,救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口头订立,也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默示的行为来承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实务中海上救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也可以采用国际上现有的标准救助合同格
    2023-06-12
    116人看过
  • 关于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
    2023-06-06
    402人看过
  • 海难救助打捞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打捞简介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报酬的类似规定。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準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除去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外,在传
    2023-06-12
    193人看过
  • 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
    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是从纯救助发展起来的,而所谓纯救助,就是事先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规定或合同上的约定,完全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救助,因而救助方有权请求救助报酬。这里所说的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有3层含义。1、没有合同上的义务没有合同上的救助义务,是指在海难事故发生前,没有任何合同约定救助方在海上财产遭遇事故时负有救助的义务。前已述及,海难救助制度是从纯救助(或称自愿救助)发展起来的,因而,海难事故发生时要不要进行救助,完全取决于救助方的自愿。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救助,自然应该支付报酬。当然,这里所说的没有合同上的义务并不包括在海难事故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救助合同,因为这种救助合同恰好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救助海上财产所达成的协议。按照上述原则,如果某一项协议中事先已经约定,在发生海难事故的情况下,某人必须对其进行救助,在这样的合同之下,即使救助成功,也无权请求救助报酬。从这个意义
    2023-06-12
    447人看过
  • 海难救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救助合同的生效条件:(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产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财产只有面临可造成损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险,才有救助的必要。(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上和职责上对遇险的海上财产无救助义务,救助成功了,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不救助亦不承担任何责任。(5)救助必须
    2023-06-06
    196人看过
  • 海难救助合同包含有哪些种类
    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合同。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分类纯救助以外的海难救助均需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主要分为雇用救助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两种合同形式。雇用救助合同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约定由救助人对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由被救助人依救助人所付出的人力及设备等支付一定救助费用的协议。依此种救助合同,无论救助人的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人均须支付约定的救助费用,由于救助人收取救助费用的风险小于“无效果,无报
    2023-06-12
    294人看过
  • 海难救助法的发展历史
    海难救助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海难救助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航海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是并存的。最早的海难救助法产生于古代欧洲的地中海地区,当时的表现形式为地区性航海习惯法。根据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及罗马法学家的著作,公元前9世纪的《罗德海法》中就有了关于海难救助的记载。其中规定:对遇难船实施救助者(主要是本船船员)应获得奖励,对掠夺者则应予以惩罚。在中世纪,海难救助法有了相当的发展,但仍然表现为地区性航海习惯法的形式,未能形成国家统一的法律。欧洲沿海地区出现的《奥列隆惯例集》进一步规定:如船舶受载出发,在航程中途不能续航,船员应尽可能挽救货物。撒花那个人在收到货物时,须按完成航程的比例缴付运费,并给付救助费。这时的救助更多的是一种纯粹救助。到了近代,海难救助法开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如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条例和英国1713年安妮十二法案就对海难救助作了规定。此后
    2023-06-06
    486人看过
  • 海难救助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什么是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合同。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二、海难救助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一)救助方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177条的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的援助;(4)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应接受这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
    2023-06-06
    341人看过
  • 海难救助双方的义务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按海商法规定有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一)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一)与救助方通力合作;(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三)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2023-06-12
    319人看过
  • 海难救助报酬的概述
    (一)救助报酬的概念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二)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
    2023-06-12
    464人看过
  • 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
    特别补偿指的是如一船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依法享有的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的权利。特别补偿是海难救助法中的一个新概念,最先确立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它是在救助合同中的“安全网”条款的影响下被提出和确立起来,是基于海难救助法的公平、社会公共利益和鼓励救助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为防止和减轻环境损害。特别补偿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特别补偿条款的含义是,当船舶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污损威胁时,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救助财产无效果或效果不明显,且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根据SALCON1989第13条(“评定报酬的标准”条款)确定的救助报酬少于其所花费用时,救助人有权获得相当于该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作业同时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损,特别补偿可增加到救助人所化费用的13
    2024-08-23
    293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且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 更多>

    #海难救助
    相关咨询
    •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该怎么样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6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 海难救助合同有效条件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30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
    • 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交强险救助基金的救助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2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1]》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
    • 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13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