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理论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5:51:00 232 人看过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前提。现代社会中,**传媒是公民舆论集散地和代言人,肩负着舆论监督的任务,是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是**传媒实现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更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大部分涉及新闻媒介侵犯个人名誉权的案件是一种公权和私权的较量。发表在**传媒上的由公民言论所形成的舆论批评和监督是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属于公法范畴,具有宪法权利的优先地位;而名誉权是人身权利,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3)损害实施存在,即客观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了贬损,主要包括名誉贬损、精神贬损、财产损失;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

美国普通法意义上的新闻诽谤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诽谤性陈述。即指控的言语必须是诋毁某一生者或组织的声誉;(2)公布于众。即诽谤性传播已为除诽谤者之外的他人所领悟;(3)识别确认。申诉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受到诽谤,也就是必须确定诽谤的确定指向。(4)经济损失。除此之外,法院一般区分不同媒介的诽谤(4),例如区分口头和书面诽谤,以判定由于诽谤带给当事人的名誉损失。

日本民法中规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有“公然性”,即损害名誉的实施必须已经在某种范围内;另外提出了“揭示事实”这一要素,指该语言陈述了某种事实关系。

(5)

各国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判定有着大体一致的标准,即:(1)确实存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文字;(2)强调名誉权的个人属性,而一般不支持贬损某一群体的所谓诽谤性语言构成诽谤,所以确定侮辱性语言的特定的个人指向是判定诽谤的必要条件;(3)必须在某种范围内传播,通过评定传播侮辱性语言的媒介的影响力,断定诽谤语言的影响范围以此来判断申诉人的名誉是否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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