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有权选择以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向代理人为其提出的全部行为出具委托书,同时也需将该份委托书交由仲裁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以便确认代理人是否具备代表当事人参与仲裁的合法资格。
在此,我们引用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以供参考:
1.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享有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回避申请、收集并提供证据材料、展开辩论、请求调解等各项事宜。
2.仲裁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委派一至两人作为仲裁代理人。以下人员可被视为符合条件的仲裁代理人:
(1)律师;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劳动者的近亲属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该份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记载委托事项与权限范围。对于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等重要事项,必须得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若仲裁代理人系律师身份,则须提交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如仲裁代理人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则须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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