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取水许可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3 17:49:56 13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且由水利部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许可的项目。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若水源取自水库、灌渠等水利工程或自来水、中水等的,提供相关协议。

已核准、立项的项目,提供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填写完整,数据有依据,有申请单位盖章,有取水和退水口位置的附图;若是涉及自来水厂取水的,需在取水申请书的取水标的中填写“公共用水”栏。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对取水行为可能引起的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以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方法以及与第三者的协商情况等说明(原件,一式1份);若上述相关说明中存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则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函中对项目概况、申请涉水主要事项进行说明。对于补办取水许可的项目,要对取水许可办理情况、历年取水量、取水计量设备安装情况、历年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等进行说明;对于水、火电厂,需补充建成投产时间、发电机组类型、装机容量、取水方式、冷却方式等情况的说明;若是涉及自来水厂取水的,需补充说明供水范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网上申请地址:www.gdwater.gov.cn

2)注册登录。在广东省水利厅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用户并登陆网上办事大厅。

3)网上申请。在广东省水利厅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申请材料。

4)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5)登记。系统在接收到申请后,自动记录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6)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7)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行政许可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对于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经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

3.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厅分管领导审批。

5.决定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7.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现场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行政许可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对于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经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书面审批方式进行。

3.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厅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7.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徐闻县红旗二路10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徐闻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条(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1994年)

全文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福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珠江流域(片)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在珠江流域(片)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珠江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珠江流域(片)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西江干流

1.桂平至思贤滘西滘口: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2.思贤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电灌)和30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二)北江干流

思贤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电灌)和30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三)南盘江、红水河

南盘江黄泥河口至红水河曹渡河口: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m3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东江、韩江、北盘江、都柳江、贺江、涟江等跨省(自治区)河流以及北江思贤滘以上干流河段,根据现实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可视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需要时,再确定指定河段及限额,报部批准后实施。

四、珠江流域(片)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

括取地下水),以及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五、上述第二条中所列河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河流(河段)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实行监督管理:

1.凡依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项目,需报珠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2.每年年终,由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水情况,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六、在本通知下达前,凡已在我部授权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5年4月1日前,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换领取水许可证等手续。

七、珠江水利委员会应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流域(片)实际情况,制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珠江流域(片)实施细则。

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珠江流域(片)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珠江流域(片)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二条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三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

(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八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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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二、办理材料申请人本人用签字笔如实填写完整并签名,字迹工整、清晰。用A4纸复印,内容清晰、完整,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用A4纸复印,内容清晰、完整,提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内容清晰、完整,提交复印件。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无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通过徐闻县公安局出入境部门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民警对申请人
    2023-05-30
    386人看过
  • 徐闻县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公路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划要求;2.公路建设不得影响水库调蓄功能、大坝、堤防防洪安全或影响程度较小;3.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二、办理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的提供。申请者是个人的提交。申请者是企业的提交。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须提交。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徐闻分厅(网址:http://xwbs.zjwsbs.gov.cn/portal/)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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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滨海自来水水费(中部新城水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水费通知单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用户持水费通知单到天津市**水集团**水务有限公司一楼营业厅缴纳水费。——由收费人员核对水费通知单(水量金额等信息)——收取水费后,由收费人员开具发票完毕。四、办理地点办理地点:五、办理时限承诺期限:1工作日六、办理机构天津市**新城水务有限公司七、办理费用是否收费是收费标准及依据居民户4.9/m3、非居民用户8.1元/m3八、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bhxqzwfw.tj.gov.cn/)
    2023-05-30
    254人看过
  • 汕尾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二、办理材料由汕尾市城管执法局提供。核原件,上交复印件。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核原件,上交复印件。核原件,上交复印件。无。无。无。无。无。无。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汕尾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时限为3个工作日。
    2023-12-14
    279人看过
  • 徐闻县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二、办理材料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徐闻县XX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样式进行命名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办学场地: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三、办理流程
    2023-11-23
    187人看过
  • 惠东县使用渔港水域进行捕捞、养殖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用海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水域范围不在渔港鱼池、锚地、航道、避风塘范围内。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民宗局办公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批复。4.领取结果。窗口办理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
    2023-05-08
    299人看过
  • 徐闻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2)符合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3)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及有资质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造价预算书(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需提供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二、办理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徐闻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提交材料;(2)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审查材料,对材料合格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3)业务股室、分管领导和局长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4)申请人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文件。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徐闻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提交材料;(2)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审查材料,对材料合格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3)业务股室、分管领导和局长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4)申请人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文件。特
    2023-11-26
    237人看过
  • 徐闻县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申请乡村医生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销),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销),但证件在有效期内;2、申请之日在法定期限内。二、办理材料纸质件加此件与原件相符纸质件加此件与原件相符纸质件加此件与原件相符纸质件加此件与原件相符纸质件加盖公章纸质件加盖公章纸质件加盖公章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徐闻分厅(http://xwbs.zjwsbs.gov.cn/portal/)。在线填报申请材料。2.受理网上核准通过后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事项由徐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3.获取受理结果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办证窗口应于5日内制作《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盖好公章并发放证件。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所有申请人均应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来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办证大厅应与申请人取
    2023-05-30
    347人看过
  • 连南瑶族自治县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2)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3)设有完备的水质检验室,检验设备及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卫生要求;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5)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质卫生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有有效的水源污染或水质突然恶化应急处理预案;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南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
    2023-12-19
    131人看过
  • 佛山三水区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修正)第十二条,《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五、七、十、十一条,《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应符合以下条件:1.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2.养殖场地必须是经当地政府规划为水产养殖生产用途的水域,并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承包合同)的有效文本;3.养殖生产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4、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5.取得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养殖者依法提出申请。二、办理材料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申请者是个人的,所有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收原件。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023-12-22
    159人看过
  • 徐闻县大型活动(III、IV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申请单位具有省级公安机关颁发资质证明;2)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二、办理材料申请文件应明确申请办理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类型、民爆物品储存品种、数量、储存仓库所在地址等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有销售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应合法、有效。(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培训的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2)资格证书应处于有效期内,发证部门应符合要求;(3)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危运、押运资格证书(委托运输的,驾驶员应是受委托单位的人员);(4)人员数量应与《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致,并按照本项人员类型建立《人员信息一览表》。(1)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企业应具有1类危险品运输资质或1类1项危险品运输资
    2023-05-09
    232人看过
  • 清远清新区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已通过审查。2、工程项目已批复立项3、工程项目有完整的初步设计资料及图纸。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办理材料字迹清晰,群众根据实际情况编写申请书(函)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在清新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登陆提出申请,填写表单及上传电子资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核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不在受理范围内,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技术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审查人员
    2023-05-08
    67人看过
  • 天津滨海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a)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b)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c)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形式审查四、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合路681号,宝策大厦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五、办理时限承诺期限:5工作日六、办理机构滨海新区审批局七、办理费用是否收费此项无需收费八、法律依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操作程序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5号2017年修订)25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bhxqzwfw.tj.gov.cn/)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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