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以后,企业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却要求员工离开公司后1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
1998年11月,虞女士应聘到开实(南京)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开实公司)工作,岗位是客户满意专员。试用期后该公司跟她签订了聘用协议。在发放前四个月工资中,该公司分4次共扣下了她2000元押金,出具了写有保证金字样的收据。
2004年5月18日,该公司跟她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乙方(指虞女士)自离开公司之日起1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虞女士9月7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2004年11月,公司提出,她必须退还公司替她缴纳的当年9月养老、医疗保险费等。她缴纳了所有费用。公司这才将她的社会保险、档案等转移手续交给她,但一直不愿退还收取的2000元押金。
南京开实公司人事部马经理辩解称,公司从来没说过不退还虞女士的2000元保证金,公司只是要求她先交违约金,而虞女士是自愿缴纳保证金的。虞女士承认,她辞职离开该公司后从事的正是原行业。但该公司并没有就限制她从事原行业给予补偿。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黄萍律师说,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虞女士可不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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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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