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71年7月14日,冰岛发表一项声明,宣布从1972年9月1日起它的专属渔区将扩大到50海里,并禁止所有外国在该区域从事捕鱼活动。英国和德国分别于1972年4月4日和6月5日向国际法院控告冰岛这一决定。国际法院否认冰岛有权将其专属渔区扩大到自领海基线起50海里并认为它不能单方面将英、德渔船排斥于此区域。一方面,国际法院认为英、德两国拥有在该区域捕鱼的传统权利,这一权利应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国际法院又认为冰岛是一个特别依赖于沿海渔业的国家,它对于其领海之外区域拥有一定优先的渔业权。国际法院认为平等解决要求将这两项潜在冲突的权利协调起来。由于这个理由和养护渔业资源的需要,这两项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因此,国际法院认为双方都有义务充分考虑对方的权利和必要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国际法院指出对待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放任主义已经被承认适当注意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为所有人的利益而保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所取代。因此,双方有义务审查争议水域的渔业资源的状况,共同检查为保护和开发所要求的措施,并平等地利用该水域的资源。
【法律分析】
国际环境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之司法判决,是指国际法院或法庭根据争端当事国的申请,由独立法官依照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来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里,可受理国际环境诉讼的法院或法庭主要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设立的国际海洋法庭。欧洲法院可受理欧盟成员国提起的环境诉讼。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基本文件是《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国际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候选人由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的各国团体提名,或者由在常设仲裁法院没有代表的联合国会员国另行成立的国内团体提名。每一团体提名不得超过4人。法官候选人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分别选择中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即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
1993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院设立了一个由7人组成的环境事务庭。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限于国家。国际法院的诉讼范围分为自愿管辖,即当事国事先协议自愿提交的各种案件;协定管辖,即《联合国宪章》、现行条约或协定所特定之一切事件;选择强制管辖,即当事国声明承认接受的法院的强制管辖。这三种管辖都包括对国际环境争端的管辖。此外,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国际法院还具有咨询管辖权。根据前者,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有权就任何法律问题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依大会的授权,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根据后者,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可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虽然属于咨询性质,但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从法律上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和依据;另一方面对国际法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判决,不得上诉。本案正是联合国国际法院自设立以来作出的少量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判决之一。国际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冰岛和英、德双方都有义务充分考虑对方的权利和必要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都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给他国生物资源或人类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国际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各国对待公海海洋生物资源应适当注意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为所有人的利益而保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从而为进一步限制国家有关海洋渔业和其他共享自然资源的权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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