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国家司法赔偿须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35:22 275 人看过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使赔偿请求人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请求国家赔偿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赔偿申请不符合条件

l、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

a.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b.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c.提供经依法确认的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书和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还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或证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证明材料;

d.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会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赔偿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要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会受理。

3、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将被转请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4、赔偿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会受理。

二、赔偿申请不适当

l、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且未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将不会受理。

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赔偿请求人超过赔偿时效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将不会受理。

3、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应该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会审理。

4、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要适当,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直接损失的范围、不要随意扩大请求赔偿的范围、数额。无根据的赔偿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支持。

三、属于国家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新刑法第十七条)、第十五条(新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新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举证责任不能

l、赔偿请求人对自己提出的赔偿申请(包括损失的大小,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请求的,其赔偿申请不会得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支持。

2、赔偿请求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赔偿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将视为放弃举证责任,其赔偿申请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支持。

3、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赔偿请求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附中文译本。

五、委托授权不明

l、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赔偿申请,可以委托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为代理人。

2、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授权委托书。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裁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行为得不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支持。

六、其它

1、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在依法作出决定之前,赔偿请求人可以申请撤回赔偿申请。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并己构成犯罪的,赔偿请求人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可以直接提起国家赔偿请求,二者只能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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