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花钱购买的摄影作品使用在图书封面上,自认为不涉及侵权,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也不予回应,没想到这样的行为却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需要为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日前,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昱特公司)诉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行为成立,须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作品并赔偿上海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知名图片商提起维权诉讼
据了解,位于我国台湾境内的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图片提供商,专业从事创意类图片的收集与销售,上海富昱特公司是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成立的关联企业。
上海富昱特公司代理律师刘江平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2009年1月1日,富尔特公司与上海富昱特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确认上海富昱特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同时确认上海富昱特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片采取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订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国大陆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后,上海富昱特公司经调查发现,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未经许可,于2004年8月出版的《市场营销理论与实务》一书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拥有版权的3幅摄影作品,编号分别为A105063、A054060、12257063。在2006年8月出版发行的《科技法学》一书封面上,使用了富尔特公司的另一幅摄影作品,编号为A073060。刘江平说,发现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后,上海富昱特公司多次与其联系,希望协商解决侵权事宜,但均没有得到回应。无奈之下,只好采取法律措施,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辩称有合法来源不侵权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的诉讼代理人崔展奇在庭审时表示,富尔特公司和上海富昱特公司之间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并未明确约定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转让。上海富昱特公司虽然提供了涉案图片的胶卷底片,但该胶卷底片存在翻拍的可能性,所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富尔特公司或上海富昱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崔展奇说,涉案图片是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从北京市爱心奉献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心奉献艺术公司)购买,支付了相应的价格,并且出版的两本图书《市场营销理论与实务》和《科技法学》均为教学所用,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崔展奇认为,北京工业大学使用的涉案图片,均有合法来源,是通过付费购买所得,即使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也应该由图片提供方负责,而不应追究出版社的责任。庭审现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为证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明》,这份由爱心奉献艺术公司于2011年2月1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用于涉案两本图书的图片是从爱心奉献艺术公司购买。但是,崔展奇承认,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在购买以上涉案图片时,没有对图片的权利归属进行审查。
崔展奇还认为上海富昱特公司主张的索赔数额过高,明显超过市场价格。
法院一审认定未尽注意义务构成侵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封面上使用了与涉案摄影作品相同的4幅图片。虽然其主张涉案图片具有合法来源,是从第三方爱心奉献艺术公司处购买,但是其并未对作品的著作权状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该行为构成了侵权。对此,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上海富昱特公司未能证明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亦未能证明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的侵权获利,将根据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的侵权情节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法院还认为,上海富昱特公司享有的涉案4幅摄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为继受取得,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权利人人身权的情形,北京工大学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并未侵犯上海富昱特公司的人身权,故上海富昱特公司要求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1年4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侵权行为成立,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合理支出2000元。(知识产权报记者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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