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怎么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2 03:05:15 169 人看过

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各方对所属领域并无太大争议,多集中在作品的独创性和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认定上。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综上所述,从司法实践中进行判断作品是否存在侵权,需要判断作品本身是否属于高度相似,需要先后从思想表达的相似性,作品的独创性上面两个步骤展开,如果作品是完全单独的,不管它们是否相似,在多大程度上相似,它们都受到著作权定律的保护,著作权法则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n  (一)文字作品;\n(二)口述作品;\n(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n(四)美术、建筑作品;\n(五)摄影作品;\n(六)视听作品;\n(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n(八)计算机软件;\n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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