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进行修改。
《刑法》第161条是由《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55年2月28日)修改而来。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161条修改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红字为修改处)
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红字为修改处)
一、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另外,公司或者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可能成为犯罪行为人。
本次修改,将公司进一步限定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具体包括什么?不应将其仅仅理解为上市公司。比如: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保监局规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等。
除此之外,还增加了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包括哪些企业?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事实上只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主观故意,明知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不实的重要信息而予以披露,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3、犯罪的客体;行为人向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直接侵害的客体就是股东和其他人利益。其他人应当理解为投资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
4、犯罪的客观方面:由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改为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因此,该罪名建议改为虚假提供信息罪。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修改后的刑法一个显著特点是,违法信息披露的对象,除了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包括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法律的这种变化透露出一个明显信号,凡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如重要的、可能影响市场价格变动的研发、市场、人事变动等信息,而没有按规定披露,如果造成社会危害性,都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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