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人”应有名誉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44:32 491 人看过

吉林市的张某(网名豪门?玉儿)从6年前起,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玩联众的网络游戏中的四国军棋。后来,他以9537分名列8段位、司令的称号,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2003年1月份,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国军棋论坛中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到大量客户投诉豪门?玉儿利用联众系统漏洞,用同一ID号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进行炒分,经过对豪门?玉儿的游戏记录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豪门?玉儿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根据联众游戏作弊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豪门?玉儿予以清零处分。张某认为,联众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无根据地将自己的积分清零,并取消排名,致使很多用户认为自己是骗子,对自己已构成名誉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主与法制时报》8月24日)

本案事实上涉及对两个权利的侵犯问题,一个是对虚拟财产的侵犯即豪门?玉儿的积分予以清零,因为张的积分是花费了大量精力与财力,事实上也有网友向他表示要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他的ID号;另一个是对虚拟人即豪门?玉儿的名誉权或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学者普遍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应当予以保护,并为近来越来越多的判例所支持,这里张某并未提及,我们存而不论。对虚拟人是否存在名誉权,在何种情形下是涉及到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目前较少论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民事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不包括虚拟人。但是虚拟人在虚拟的空间有两种生成方式,一种是由公民、法人这些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另一种是由一些游戏等程序自动生成。对于前一种虚拟人是民事主体借助数字化技术在虚拟空间的再现,其实质仍是民事主体,这正如一位公民利用笔名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笔名代表了公民本身,因而,对于这种虚拟人无疑应当承认其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但是,尽管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的虚拟人享有民事权利,然而其是否享有名誉权却不能一概而论。传统民法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降低的权利。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对其虚拟人侮辱、诽谤无疑会降低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构成对虚拟人(事实上就是该公民)的名誉权侵犯。如某女士用一网名(如飞天)经常在一论坛聊天,但其真实身份也为大家知晓,某人在该论坛诽谤飞天,必然影响到他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该女士的评价,当然构成对飞天(事实上就是该女士)名誉权侵犯,也应当适用与现实生活对名誉侵权相同的规则。但是,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不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如果对该虚拟人进行侮辱、诽谤,也许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其精神受到损害,但是并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到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评价,在传统民法中,就不认为是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名誉权。

然而,笔者认为,当今时代互联网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虚拟空间的生存逐步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并影响到人们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我们不能不对虚拟空间中生成的虚拟社会漠视,也就不能不制定规则去保护虚拟空间中的人们的权利。因而,有必要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把侮辱、诽谤,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引起虚拟人在虚拟空间或者说虚拟社会的评价的降低,认定为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因为,尽管虚拟人的真实身份在现实生活中不为人所知,但其在虚拟空间生存也要有一定的信誉,如果随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必然引起其他虚拟人不与其交往,进而影响到其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当然,对虚拟人这种名誉权的保护要适用特殊的规则,经常变换网名的虚拟人是无所谓产生交往的困难,但像本案中的豪门?玉儿是历经千辛万苦才取得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的成绩,其不可能随便更换网名,如果对其侮辱、诽谤影响其他虚拟人对其评价,就必然造成交往困难,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

就本案而言,如果北京联众公司确实对有豪门?玉儿侮辱、诽谤行为并对其予以清零,而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的真实身份在虚拟空间也为人所知,张某可以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名誉权;如果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在虚拟空间不为人所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张某只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当然,按照笔者的观点,如果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即使是在后一种情形下,张某也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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