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省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清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期间,在本市七区内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使用土地(含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7年7月30日前持有关证件、档案卷宗等材料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情况,接受处理:
(一)乡(镇)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到所在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二)城镇居民建造住宅的,到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三)其他建设用地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到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虚报、瞒报、拒报土地使用情况,不准阻碍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清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用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举报信箱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63号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邮编150010
举报电话:((白天)46153144616016—228(夜间)4617914)
五、县(市)的土地清查事宜,按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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