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分类及其作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4:43:34 218 人看过

一、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1、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2.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二、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1、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2、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1、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2、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1)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2)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3)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1)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民法典定终止的条件。

(2)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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