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氯丁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51:07 450 人看过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10日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5月10日起5年。

2009年8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009年12月2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4号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0年3月5日,商务部收到国内氯丁橡胶产业代表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请求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继续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产量占同期中国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申请中提出了倾销和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的初步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中列明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调查期内对中国及其他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公告”栏目下载。

(二)不登记应诉。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至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文本。

(四)问卷发放。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答卷应当按照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0年5月1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1年5月10日前结束。

六、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王迪姜成森

电话:(8610)85093411;65198439

传真:(8610)85093409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联系人:于伟毅窦爱东

电话:(8610)65198083

传真:(8610)65197578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3: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关税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65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8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的由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TogliattiKachk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6.8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申报进口的由俄罗斯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Voronezhsintezkachk)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02%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
    2023-06-05
    404人看过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69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税则号列:40024910、4002499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二、凡申报进口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
    2023-06-05
    296人看过
  • 关于聚酯薄膜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的公告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8月25日发布公告,根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7号及附件),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1999年12月29日起5年。2003年1月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3年第1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生产的部分聚酯薄膜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做出调整。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2004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31号公告,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
    2023-06-05
    366人看过
  • 关于决定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5年第8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5年12月13日起,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DaesanPetrochemicalLtd.)继承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ndaiPetrochemicalCo.,Ltd.)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对申报进口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DaesanPetrochemical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1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二、自2005年12月13日起,对申报进口由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
    2023-06-05
    104人看过
  • 反倾销期终复审
    引言: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是指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前,调查机关应申请发起或主动发起的复审调查,其目的是确定若取消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关于日落复审,WTO《反倾销协议》第11.3条有如下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的一日期终止,除非调查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自行进行的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期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进行的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在此种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征税。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也作出相应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五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经复审,调查机关如得出肯定性结论,则可继续维持原措施,否则,应终止该措施。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
    2023-06-05
    481人看过
  • 商务部关于反倾销措施到期之前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的公告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2023-06-05
    409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关税
    词条

    关税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 更多>

    #关税
    相关咨询
    • 反倾销税公式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4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1、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 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
    • 反倾销税计算公式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1
      反倾销税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寒冬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向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 橡胶提价上市公司前景怎样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8
      供需缺口导致涨价 目前全球总种植面积约1280万公顷,其中东南亚约1200万公顷。主要是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印度、越南、中国和斯里兰卡。全球天胶产量集中在泰国和印尼两个国家,其种植周期相对稳定,产量供应变动不大。 据行业咨询机构RbberEconomist消息,全球天然橡胶产量将不足以满足需求,全球库存料进一步减少,天然橡胶的替代品合成橡胶的产量过去三年都无法满足需求,预计这一趋势将继续下去。20
    • 倾销与反倾销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3
      倾销,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倾销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
    • 反倾销法的成立,依据?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5
      世贸组织的反流通协议规定,一个成员实施反流通措施,首先要确定有流通事实,第二要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确定对国内相关产业的确立造成实质性障碍,第三要确定流通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销售额的定义,如果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有销售额。出口价低于正常价格的差价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