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9:41:23 211 人看过

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1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要确保2005年底前,太湖水质有所好转,梅梁湖、五里湖水质明显改善,湖体高锰酸盐指数控制到5.0-7.5mg/L,总磷控制到0.1-0.2mg/L,主要出入湖河流及主要交界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应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总磷指标分别提高一类达到地表水Ⅳ类或Ⅴ类水质标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现状基础上削减10%—25%。

二、《计划》是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太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简称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并分年度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太湖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三省市各级人民政府。三省市人民政府要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实施截污、减排、清淤、引水、节流等有效措施。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三省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太湖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太湖污染防治的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请交通部等部门指导并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及调水、清淤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村环保项目,请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并监督实施。有关旅游餐饮设施、住宿设施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请旅游局指导并监督。

五、加强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进一步发挥太湖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太湖水污染防治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三省市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收取力度,逐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污水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运行;要逐步收取垃圾处置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应由企业自筹为主,并从地方技术改造资金中解决一部分。要加快《计划》工程项目的实施,做到起步要加快,投入要保证,管理要加强,确保工程质量。

七、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十五”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1日 00: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水污染防治法同样适用于海洋污染防治
    我国的海洋污染防治并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而是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则适用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简答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海洋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海上巡航监视及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一是负责其管
    2023-07-01
    123人看过
  • 分析“十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在我国,耕地属于集体,如果将其划分为各种类别来对待,对于相关的农民来说,是势在必行的,因为它涉及公平,不能保证分类管理的顺利开展。但目前,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短缺,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管理的一大趋势,各地都在尝试。大部分出让土地集中在农业企业进行规模经营,而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土壤条件、耕地质量等因素进行分类经营管理,这与“土十条”提出的分类管理理念完全一致。而且,对于我国来说,18亿亩的巨大耕地数量为分类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支撑,势在必行。也就是说,即使部分污染土地暂时不用于生产粮食,也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粮食安全。土地管理的成本很高。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重污染的土壤并不需要我们将这些污染物从土壤中彻底清除,只需要我们进行风险控制,安全使用,或者临时储存,或者种植一些不可食用的经济作物。同时,要利用有限的资源,治理轻、中度污染的土地,利用我们现有的技术,让那些好的耕地多出庄稼,发挥更大的
    2023-05-08
    89人看过
  • 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1988年12月2O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轻工业部、农业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造纸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造纸行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制浆造纸企业。规定中所称大型企业系指年产浆3万吨以上的企业;中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至3万吨的企业。小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以下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造纸行业的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严格控制新建小型制浆企业。对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加强管理,分批限期治理。第四条制浆造纸企业应积极开发和采用少废、节约原材料的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减少污染物发生量和废水排放量。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科研、设计和生产等部门,集中力量,加强制浆造纸企业特别是小型制浆造纸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研究,并及时
    2023-06-05
    158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水利部《关于审批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9〕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淮河干流上游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以上,中游淮北大堤防洪保护区和沿淮重要工矿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洪泽湖及下游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沂沭泗河中下游主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跨省骨干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山东半岛主要河道防洪标准达到10—30年一遇;重要城市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重要易涝洼地排涝标准达到3—5年一遇,里下河地区排涝标准达到5—10年一遇。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与
    2023-06-06
    314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环保总局:你局《关于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环发[2005]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建立由环保总局牵头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国务院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三峡库区的水环境质量,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重大措施和环境政策;组织完善、协调指导并督促实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推动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综合执法工作;通报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通报各成员单位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推动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
    2023-06-06
    204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
    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务院原则同意你们组织编制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意义重大。我国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危害严重。搞好水土保持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脱贫致富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且也关系到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国家能源、铁路、交通、工矿等方面的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按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组织实施。二、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切实抓好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要贯彻落实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水土保持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全国以黄河、长江为治理重点,同时要抓好其他江河的水土流失治理,以及各级重点防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
    2023-06-10
    224人看过
  • “土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分析
    势在必行在我国,农田归属于集体所有,如果将其分成各种类别去对待,对于相关农户来说,由于涉及公平,不能保障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紧缺,农村土地流转是各地都在尝试的一种土地经营管理的大趋势。流转的土地大多被集中到农业企业中进行规模化的经营,企业则要根据市场的需求,依据土壤状况和耕地质量等因素进行分类经营和管理,这正好和‘土十条’里提出的分类管理理念相一致。而且对于我国来说,18亿亩耕地这个庞大的数字给分类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分类管理势在必行。换句话说,即便是目前受到污染的部分土地暂时不去生产粮食,也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粮食安全。土地治理土壤治理花费大,从我们现阶段的发展条件来看,污染很重的土壤并非需要我们把那些污染物彻彻底底地从土壤中去除,只需要我们进行风险控制,安全利用,或暂时封存,或种植一些非食用的经济作物。同时,要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治理那些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土地,
    2023-06-15
    367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复议的期限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如何确定行政相对人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期限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误解,法律运用比较混乱(见下表)笔者拟对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期限作出较为详尽的分析。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规定,为精简文书,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也可以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再单独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因责令改正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行政处罚的起诉期限是15日,应分开告知起诉期限。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5月26日致函(环函[2001]10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据《行政诉讼法
    2023-03-04
    342人看过
  •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023-06-06
    389人看过
  • 环保部要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环保部部长周某某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环保系统电视电话会议时指出,要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周某某强调,要认真做好即将实施的《水十条》的各项准备工作,像抓大气污染防治一样狠抓水污染防治,明确责任分工、细化配套措施、突出重点整治、严格考核问责,推动水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此外,周某某还表示,要实施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抓紧完成各项相关执法解释、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制定工作,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核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建立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
    2023-04-24
    89人看过
  • 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1、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2、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3、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
    2023-06-06
    361人看过
  • 我国拟再修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于5月8日在纪念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座谈会上表示,为了从制度上更有效地应对水污染防治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前期研究工作。1984年审议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对控制和防止水污染进一步加剧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中国水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再修水污染防治法提到议事日程。与会专家学者表示,很多地方官员关注的首要问题仍是GDP增长,环保工作讲的多,做的少,软的多,硬的少。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有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付执法检查,打开机器欢迎,关掉机器欢送。我国水污染形势如此严峻,归根到底是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没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热衷急风暴雨式的运动,没有坚持不懈地打持久战。中国工程院院士钱
    2023-04-24
    461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附则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水污染防治法附则第五十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铒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六十二条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3-06-06
    474人看过
  • 如何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很多严峻问题,在此简述如何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
    2023-06-06
    369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关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
      (或由于人为的因素,预防不利。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都是为了保护环境而设的法律,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资源短缺,环境素质下降。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环境污染、鉴定难,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根据《解释》、认定难等问
    • 水污染防治法的特点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落实公众参与的权利 强调公众参与对比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草案新增多项水环境风险监控内容,并为落实《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新增一章节专门介绍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标准规划制定、环评、排污许可三方面加强了公众参与,并强调公众举报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同时,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
    • 浙江省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6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 第五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4
      省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20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