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程序是否相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1:34:37 456 人看过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程序是否相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程序是不相同的,破产程序是因为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申请破产的话,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的申请,而且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二、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第3人如果要提出撤销之诉的话,必然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确实是已经全部或者是部分发生错误,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维护第3人的合法权益而提出诉讼的,但是破产制度跟这个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n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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