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专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劳动法专家鲁志峰
Q:我们公司规定,员工休假,探亲假和年假只能选择一个。还有一位朋友的公司,规定工作未满两年的员工,不得享受探亲假和年假。请问,年假和探亲假到底是一种员工的福利还是权利?如果是权利,应该如何维护?国家是否也有规定,年假和探亲假只能享受一个?
北京jody
A:《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据此,无论是年休假还是探亲假,都是职工的一项权利。只要条件具备,可以同时享受。
当然,年休假和探亲假的适用范围是有所区别的,前者适用于所有性质单位的所有员工,而后者只适用于国有性质单位的固定员工。因此,只有国有性质单位的固定员工才可以同时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其他职工只能享受年休假。
关于如何维护权利的问题,《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Q:我到温州的一家公司工作,后被派到公司在绍兴的分公司,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了20天之后,还没过一个半月的试用期,因感觉公司环境不适合自己发展,我就递交了辞职信。后来我找到公司结算工资,结果温州总公司和绍兴分公司财务互相推诿,一直没有给我结算工资。
请问,我的工资该向谁要回?
浙江王先生
A: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只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不规范的,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你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不管何种原因,单位都应当及时与你结清工资。关于向谁要工资的问题,就是要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由于你是温州公司招收的员工,又是以温州公司的名义派到绍兴分公司的,且分公司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你的劳动关系应隶属于温州公司,你应当向温州公司索要工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你可以选择绍兴、温州的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寻求保护。
Q:我是宁波一家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最近总公司决定撤销上海分公司,要解除与上海分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我们理应得到赔偿。但现在总公司下了一个通知,把我调到宁波总公司去工作,总公司明知道我不会去宁波工作的。我认为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我辞职,以逃避应该向我支付的赔偿金。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上海读者
A:《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是无法直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当然,《劳动法》第17条还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因此,要拿出应对措施,还要看单位将你从上海调到宁波是否存在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单位将你从上海调到宁波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予以拒绝;如果调到宁波后的工资、岗位发生了变化,同样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你同样可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你应当服从单位的安排,否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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