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其所有权转移发生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我们平时购买的家电、服饰等。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这里需要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是否进行了登记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约定优先。
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根据购买的标的物的性质,明确其所有权转让的时间,以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进行另外约定。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
买卖合同主要是以货物交付为原则,一方交货一方付款。
货物交付的主要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现实交付
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
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
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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