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如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伤残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
评定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评定人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评定结论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评定书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治疗终结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评定总则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三、评定人权利与义务
(一)评定人权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二)评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办案机关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三)评定书
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四)伤残等级
1、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2)植物状态;
(3)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5)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3、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5、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
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7、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分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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