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相互分立。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为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决的执行者,而导致裁决不公和执行不公。将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相分立,
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相互分立,各级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庭,甚至有的地方法院还成立了执行局,以替代原来的执行庭,专门从事执行工作。执行局通过在业务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和监督,能够排除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
3、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组织。执行员是代表法院行使执行权的人员,主要负责行使民事执行权和对执行异议、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审查和裁决。书记员主要负责做执行笔录,并协助执行员从事执行工作。司法警察在执行员的指挥下,主要负责维持执行秩序,保证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执裁庭和执行庭的区别
1、法院的执行局和执行庭都是法院内设的执行机构,执行局的级别比执行庭的级别高。
2、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都设有执行局,有的执行局下还设有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等,实行执行阶段的裁判和执行相分离。
3、基层法院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有的设执行局,有的设执行庭。
二、信贷逾期被起诉惩罚依据是什么?
信贷逾期被起诉惩罚的依据包括了《民事诉讼法》和《刑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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