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21:44:59 466 人看过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反补贴措施程序包括由商务局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执行。

美国商务部对华出口产品适用反补贴措施条约依据的缺失

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与美国均受《WTO协定》的约束,但两国在该协定,特别是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下享有不同的贸易救济权利与义务。在SCMA之下,中国除了享有美国所享有的一般贸易救济权利之外,在补贴与反补贴税法领域还享有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拥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但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赋予其他WTO成员方对中国反倾销与反补贴贸易救济之特殊权利。根据国会与以总统为核心的贸易行政机构之对外贸易政策与贸易法律权力的宪法性配置要求,以及美国通过制定《乌拉圭回合协定法》转化适用或执行《WTO协定》的理论与实践,美国国会可以通过两种立法策略,将SCMA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创设的反补贴救济权利转化为国内贸易法上的救济权利,使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有法可依。从表面观之,两者均赋予了美国补贴与反补贴的救济权利,但它们却有着较大的不同且共同面临着条约法的解释难题。

第一,国会通过修改《1930年关税法》将美国在SCMA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救济权利转化为国内贸易法上的救济权利的做法,不仅符合国会与商务部贸易政策与贸易法律权力分配与运作的宪法性要求,而且也与美国处理《WTO协定》与国内贸易法关系之一贯做法相吻合。但是,这种立法策略面临着这样一个困难,即尽管SCMA并未禁止成员方将国内或域内反补贴法适用于NME国家,但并没有明确赋予成员方可以对NME国家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救济权利,这就涉及SCMA中任何国家在条约法上的解释问题。至今为止,GATT/WTO专家组尚未对此问题发表专门意见,因此,美国在SCMA下是否拥有条约法上对NME国家的补贴与反补贴救济权利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至少在法理上是存在疑惑的。

第二,国会部分议员提出议案,[8]希望国会制定类似于2005年7月27日由众议院通过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的贸易法律,转化美国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b)款下界定模糊的反补贴救济权利。这种立法策略与上述方法在法理逻辑上是一致的,但两者存在共性的同时更具有不同之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全称为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国内许多学者将其称之为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或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9]纵观第15条共4款内容可以发现,该条(a)款授权成员国在确定倾销之正常价值时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该款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基于(a)款与(d)款的授权,美国依据国内贸易法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使用第三国信息,即依据替代国(又称类比国)的价格或成本而非中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在对华反倾销实践中,美国在反倾销税率的确定上采用歧视性的单独税率测试。[10]

但是,从条约法角度上审视该条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首先,该条文字表述并未明确授权包括美国在内的各成员方可以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其次,该条(b)款也没有明确授予美国在(a)款与(d)款下相同的权利,也就是在对中国反补贴调查中采用第三国信息规则的权利。最后,如果一定要坚持有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是从(b)款条文中推断出来的,[11]而且(b)款对第三国信息权利行使设定了程序性限制,即如果在适用SCMA时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由此可见,遇有特殊困难是考虑使用第三国信息规则的前提,而且有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之必要,但是,对什么是遇有特殊困难却没有明确界定,这必将为其他WTO成员方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留下了广阔的空间。由此可见,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是三个相对独立的命题,不能将它们一概而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章反补贴措施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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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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